近年来,随着5G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各通信企业的专利竞争也愈加激烈,有关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逐渐火热。随之而来的,还有各通信企业巨头间爆发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请求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OPPO公司)与专利权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诺基亚公司)之间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入选。该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诺基亚公司的名为“用于高速下行链路分组接入的附加调制信息信令”(专利号:ZL200780048958.6,下称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技术涉及通信领域标准,双方当事人均系通信领域知名企业,且曾爆发大规模专利纠纷,因此该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通信巨头爆发纠纷
OPPO公司于2004年在东莞成立,主要提供智能手机、高端影音设备和移动互联网产品与服务。OPPO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OPPO公司在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布局5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共完成超5900族全球专利申请,在ETSI(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声明超3300族5G标准必要专利,在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提交标准文稿数量累计超过1.1万件。
诺基亚公司于1865年在芬兰成立,是一家主营移动通信设备生产和相关服务的跨国公司,其在1998年至2012年连续全球手机销量第一。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至2018年诺基亚公司关于5G技术的全球专利申请量共计2133件,在电信网络设备供应商中以约10.5%的专利申请占有量稳居第二。
2018年,OPPO公司与诺基亚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专利许可协议,涵盖2G、3G及4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该许可到期前,诺基亚公司与OPPO公司协商试图延长许可期限并将许可范围扩大至5G专利,但未能达成协议。在许可到期后,双方产生纠纷,诺基亚公司在英国、德国、印度等国家对OPPO公司发起专利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向OPPO公司颁发禁令,并要求OPPO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诺基亚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OPPO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则在中国和德国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及专利侵权诉讼作为反击,双方纠纷不断升级。
涉案专利是诺基亚公司和OPPO公司全球专利纠纷中涉诉专利的中国同族专利,诺基亚公司宣称其为3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诺基亚公司利用该专利的同族专利在多个国家起诉OPPO公司侵犯其专利权。2019年,诺基亚公司还曾经使用该专利的同族专利起诉戴姆勒、TomTom等公司。戴姆勒、TomTom等公司针对该专利的欧洲同族专利在欧洲专利局提起了异议程序。在诺基亚公司使用该专利同族在多个国家起诉 OPPO公司时,该专利的欧洲同族专利正处于异议上诉阶段。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1年7月9日,OPPO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10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该案审理涉及多个无效理由,但焦点问题为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是否能够成立。”该案合议组主审员邢文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持有不同的观点。
OPPO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优先权文件中对权利要求1至10技术方案的记载是笼统或者含糊的阐述,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优先权文件公开的内容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0不能享有优先权。
诺基亚公司认为,只要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就可以享有优先权。此外,优先权文件中给出了具体公式,虽然该公式存在明显笔误,但修正后的公式能够实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结合双方阐述的观点及提交的证据,合议组进行了逐一审理。最终,合议组认定诺基亚公司在优先权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不能实现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涉案专利不能享有优先权。
2022年5月28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562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对于该审查决定,诺基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上述审查决定。随后,诺基亚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今年1月24日,OPPO公司与诺基亚公司共同宣布,双方签署了一份有关5G和其他蜂窝通信技术方面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交叉许可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在所有司法管辖区的所有未决诉讼都将得到解决。随后,诺基亚公司就该案撤回二审上诉,涉案审查决定生效。
提供明确审理思路
值得关注的是,在涉案决定作出近一年后,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基于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同样的理由对涉案专利的欧洲同族专利作出了撤销全部权利要求的决定。
邢文飞表示,该案审查决定明晰了核实优先权时涉及相同主题的审理思路和审查标准,能够引导申请人在优先权日时提供实现该技术方案足够清楚完整的技术内容。
对于该案审查决定,OPPO公司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王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合议组面对司法实践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技术和法律层面深入剖析案件,遵循优先权制度设置初衷,为此类问题的后续审查提供了明确且合理的思路。
本报记者就该案联系诺基亚公司代理人,对方婉拒了此次采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的优先权判断标准在通信领域具有突出意义和国际领先意义。“该案明确了在通信领域,申请人享有优先权带来的好处同时也应当负有一定义务,即专利制度下的基本原则‘以公开换保护’的义务。在该案审查决定作出后近一年,欧洲专利局也因为优先权不成立而宣告了诺基亚公司的同族专利无效。这一领先性不仅体现了我国在专利审查方面的专业性和高效性,也展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影响力。”易继明表示,该决定的作出,有利于引导专利申请人重视优先权制度下在先申请技术方案的公开程度和可实施性,避免优先权被滥用,使享受优先权的当事人不当得利,损害公众利益。该审查决定可以鼓励企业更加注重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易继明表示,在通信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于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通常伴随着标准相关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演进的过程。优先权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对比文件的时间起点和保护范围,优先权的核实涉及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应合理把握各阶段性方案的专利申请时机和布局策略,同时均衡好各阶段方案的保护范围及公开程度,以降低后续在审查或者确权过程中优先权不成立的风险。
【典型意义】
该案在《专利审查指南》对优先权核实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诠释了“在先申请是否实质上清楚记载了在后申请相同主题”的判断标准。决定指出,虽然在先申请文件中存在与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应的文字记载,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在先申请公开的内容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则在先申请对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记载属于笼统或者含糊的描述,实质上不满足《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清楚记载”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决定认定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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