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增“鼓励创新”立法目的,引入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法律规则,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经营者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保留了8个专章的核心结构,条款数目从57条增加至70条,条文内容上也有所修改,具体修改内容亮点纷呈。
“鼓励创新”目的入法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鼓励创新。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一条不仅增加了“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内容,以强调保护竞争,同时将“鼓励创新”纳入立法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保护具有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促进发展。在保护自由竞争的同时,不排除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如果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仍可适用,这体现了法律既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又对知识产权不当行使行为进行规制的制度精神。”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关系密切,这一点无论是在现行反垄断法还是新修订的反垄断法附则中都有体现,反垄断法中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制、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等规定,都可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在过去一段时间,我国曾出现多起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领域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案件。在阿里巴巴因垄断被罚案前,于国内保持6年最高罚款记录的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以及西电捷通诉索尼案等案件均涉及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邓志松表示,在经济结构面临深度调整的当下,强调反垄断法具有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相同的“鼓励创新”立法目的,其现实意义毋庸置疑。
违法责任大幅提升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对法律责任的修改尤为明显,不仅大幅提升了部分垄断行为的罚款上限,还增设反垄断法民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责任是任何部门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有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才能对相关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有力的遏制和威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从多个方面大幅提高了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违法责任。针对垄断协议,提高了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和未实施垄断协议情形的处罚标准,如对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签署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最高可以处罚500万元;对于垄断协议没有实施的情况,也大大增加了行政处罚力度,由5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针对经营者集中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根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罚。此外,新修订的反垄断法针对拒绝反垄断审查和调查提高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如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可以根据上一年销售额的1%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此次反垄断法的修改对于有力遏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促进公平、自由竞争和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冯晓青表示。
“安全港”规则逐步完善
今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明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安全港”规则的引入和逐步完善同样引人关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与反垄断执法、司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实践和理论成果已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识与判断总结出诸多有益经验,而‘安全港’规则作为一种典型的经验法则,其立法依据与标准的建构也根植于此。”宁立志介绍,反垄断法修订之前,我国执法机构已在相关规范中探索“安全港”规则,以2017年发布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为例,不仅设置了“安全港”规则,还直接使用了“安全港”规则的表述。
“此次修法专门在纵向垄断协议条款中设置‘安全港’规则具有多重价值。”宁立志表示,“安全港”规则的设置,不仅能通过“抓大放小”的责任豁免方式,显著节约执法资源,避免执法机构陷于一些必要性不强且冗杂、高昂的纵向垄断协议违法性分析之中,同时有助于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明确指引。此外,“安全港”规则亦能体现出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鼓励与关怀,反映和践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等理念。当然,未来“安全港”规则将如何在实践中发挥其功效,仍有待于后续配套规章的制定和执法活动的探索。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习记者 王晶)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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