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由门户网站时代升级到大数据时代,网络的升级变化也导致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高发。自己拥有版权的小说被他人“洗稿“,该怎么维权?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说遭“洗稿“,双方起争议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某公司与签约作者小刘签订电子版权协议,约定小刘将其签约作品《某某爱上我》在全球范围内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独家专有授予某公司。很快,某公司将上述小说发布在其运营的阅读APP平台,取得非常好的阅读量。
一次偶然的机会,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一微信公众号阅读平台中发现名为《某某爱你一人》的小说,经充值阅读发现,该小说除了小说名称、部分场景及人物名称不同外,大体内容均完全照搬自《某某爱上我》。某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立即通过公司法务启动维权程序。为了避免后续侵权证据灭失,某公司法务通过公证取证形式对侵权小说部分章节进行证据固定,并为此支付公证费2.2万元。某公司将运营涉案微信阅读平台的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合理支出费用3万元。
某科技公司在庭审中也觉得自己无比委屈,被控侵权的微信公众号阅读平台的确是自己运营的,但是涉案的小说《某某爱你一人》却是公司合作方上传的内容,并不知道构成侵权,而且两篇小说的名字、场景、人物等多有不同,不应认定构成近似。同时,某科技公司还对某公司的取证费用提出异议,”简单节选部分进行公证即可,为什么整章整章的公证取证,白白花了两万多的公证费?“某科技公司在接到诉状后也立即下架了被控侵权小说,因此要求法院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侵权,要赔偿
法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经比对,《某某爱你一人》与某公司经授权的涉案《某某爱上我》作品除部分章节的人物名称、地点名称、目录章节名称不同外,在情节内容设置上完全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某科技公司虽陈述《某某爱你一人》来源于案外公司,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可以认定某科技公司未经某公司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某某爱上我》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被诉侵权小说《某某爱你一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涉案小说,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且在庭审中明确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和网络刊载情况、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及主观状态、原告与作者签约涉案小说给付对价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关于合理费用,原告主张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2.2万元、律师费8000元,原告就此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费用也予以全额支持。
如何判定两部作品内容的相似性程度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承办法官黄茜表示,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构成侵权的前提就是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一部小说的故事主题、题材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具有独创性的故事脉络、具体情节、人物性格等内容的详细描述就属于应当受到保护的“表达“。在判定两部作品内容的相似性程度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时候,应当综合分析内容的“质“与“量“,一方面要考虑相似部分在整部作品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另一方面要考虑相似部分的重要性,即相关作品去掉这些相似部分是否对其整体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被告侵权网站所上传的小说只是对原告的作品进行简单的“洗稿“,仅就小说名称、人物场景名称等进行了更改,其余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应当认定被控侵权小说与原告作品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黄茜表示,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享有所主张的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相关证据。但为了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著作权法针对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一些具体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即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本案中,被告虽抗辩其不承担侵权责任,认为被控侵权小说系案外人提供,但对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没有任何经原告许可授权的证据,也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记者邓雯婷)
(文中涉案当事人、作品名称均系化名)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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