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知识产权类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明确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和边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作品包括“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但未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和范围,伯尔尼公约及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本案例明确了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指导案例158号《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本案例依据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如何理解与适用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进行了准确阐释,明确了四个方面的综合考量因素。与职务发明有关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事关职务科技成果归属,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注重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统一了裁判标准,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要素的畅通有序流动,优化自主创新法治环境。
指导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本案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目的出发,充分考虑新技术领域的行业特点,明确了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体现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尊重科技发展规律和谋求知识产权实质性保护的价值取向。同时,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适用,突出侵权规模基础事实在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首要地位,引导和促进诉讼双方就侵权赔偿计算形成实质性抗辩。本案对于统一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侵权裁判标准、公平合理拓展专利权保护空间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60号《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本案以蜜柚果实是否为繁殖材料作为争议焦点,裁判要点围绕繁殖材料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认定的各个环节,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不同情形下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对于规范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滥诉以及无谓的争议纠纷,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该案例在认定涉案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涉案广告语是否片面、是否有歧义、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明确了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立足点和标准;同时也结合具体案情,考虑了作为被宣传对象的商品及商标的实际情况,对涉案广告语是否会不正当占用他人商誉的问题作了评述。在此基础上,对于涉案广告语使用的合理时机和范围等方面也作出了符合市场实际的评判,在保护竞争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维持和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指导案例162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本案涉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品牌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记者 代小佩)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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