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信息,2月9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今日头条”系列商标被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在线宣判,认定被告商标权侵权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00万元。
据了解,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涉案“头条”、“今日头条”文字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所推出的“今日头条”应用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用户量。2020年4月,字节跳动上线“头条百科”网页产品,网址为baike.com。
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运营的网站“头条百科”域名为toutiaobaike.com,网站首页多处使用“头条”标识。该网站在百度、360、必应等搜索引擎中均被列于前三位。
通过比对两个网站,法院认定被告所用的“头条”及“头条百科”标识与原告所拥有的“头条”商标文字组成、读音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尽管被诉标识与原告注册的“今日头条”商标不完全相同,但由于“今日头条”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极易使公众混淆。法院比较主要部分后,决定两者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中,原告主张被告在经营网站的过程中,其客服人员在与客户接洽、商谈时暗示网站属于“今日头条”,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导致用户对原告网络服务的负面评价。
法院经查认定上述事实发生,但认为依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所引起,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有作出令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此对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侵权”不予支持。
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考量,因本案中商标侵权人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法院确定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需赔偿300万元,并消除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参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兜底性条款。
但由于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和结果均指向涉案商标,原告亦未能证明被告仿冒了其他有影响力的商业标识并因此获利,因此法院判定不适用上述条款。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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