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高院审结了“华清池”系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据了解,在“华清池”系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起诉认为,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姜某某和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与华清宫公司同处西安地区,经营范围相同,其明知“华清池”等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却在其企业名称及经营场所中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程度高的“华清盛汤”等侵权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此案经西安中院一审,认定华清盛汤酒店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华清池”等商标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华清盛汤”等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华清宫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案件主审法官常宝堂说,“陕西高院二审经过审理认为,在这一系列商标中,华清这个文字是这个商标的主要部分,而被控侵权人在类似的服务当中,使用了近似的标识,足以令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会构成商标侵权。”
省高院认为,华清宫公司的涉案系列商标可以被视为联合商标予以保护,被控侵权人华清盛汤公司在明知本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将“华清”这个文字用在了自己的字号当中,会令公众对这两者之间产生特定联系,造成混淆,这种行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常宝堂说,“最终陕西高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赔偿权利人共计100余万元。”
据了解,该案开拓性地将联合商标制度引入司法裁判,并依法对侵权者做出获利5倍的顶格惩罚性赔偿,有力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保护了历史文物遗址名称。(记者 尚磊)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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