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是众所周知的第十二个“双十一”购物节。在购物节前一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案件背后,却是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作为第三人的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双十一”商标之争。
到底“双十一”是阿里巴巴独有的商标,还是指代一个全民共享的购物节,是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
据悉,该案持续了近一个小时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当庭未宣判。
背景:京东两次申请撤销阿里“双十一”商标
此次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原告是阿里巴巴,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让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的,是2019年京东提交的一份撤销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阿里巴巴的“双十一”商标。
阿里巴巴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类国际分类中提起注册商标申请,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27日。
核定使用服务包括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
此后,京东曾两次提出申请撤销阿里巴巴的“双十一”商标。第一次申请是在2018年11月13日,京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认为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没有使用诉争商标。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阿里巴巴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京东公司申请撤销的证据不能成立,驳回了京东公司的撤销申请。
第二次申请是在2019年9月23日。京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这一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十一”商标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但是没有体现在其他服务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除“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之外的服务上的使用,应该予以撤销。
阿里巴巴不服,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双十一”商标复审决定书,“双十一”商标在被撤销服务内进行了大量的使用,被诉决定认定错误。
阿里不服“双十一”被撤销七大服务的使用
也就是说,此次行政纠纷主要是集中在撤销部分的争议,到底“双十一”商标有没有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在核准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7项被撤销的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阿里巴巴认为,阿里巴巴使用诉争商标是在阿里巴巴所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使用,也就是天猫平台和淘宝平台上,同时也会有大量的线上和线下的广告推广。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新兴的零售领域,是为了达到替他人推销的目的,有综合性的服务场景。在具体的平台上,就会覆盖本案的诉争商标服务范围。
阿里巴巴的诉讼代理人举例,每年促销活动期间,阿里巴巴会将“双十一”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上,同不参与促销活动的商品作出区分,为消费者明确哪些是参与活动的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哪些商家参与促销活动的商业信息。所能体现的服务范围是“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
而且在促销期间,阿里巴巴会根据一定的体系,划分为智能家居、家纺百货等不同类别,在进行划分时,也会有诉争商标“双十一”的体现,这是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上实际使用的一个场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该依法维持。该局辩称,阿里巴巴所说的组织不同的分会场这方面的服务,是工商管理辅助业的服务,这些服务针对的主要是商业企业、工商企业,但是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并没有对其他企业提供商业管理帮助、提供商业信息方面的证据,针对的主要是消费者。
阿里巴巴提供的预售活动规则介绍、津贴使用说明等证据,上述服务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也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商品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
阿里巴巴提供的上述说明的实质,是方便消费者购买,从而为品牌合作方销售商品。
阿里认为“双十一”是独有商标
2009年之前,只有线下的促销活动,阿里巴巴为了打造自己的线上促销活动品牌,设计了“双十一”,并且应用到线上的促销活动中。
在2009年之后的购物节,除了阿里巴巴之外,京东、当当网等其他电商平台也参与其中。
在庭审中,产生了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双十一”是否指向了一个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年度特定节日?
在阿里巴巴看来,答案是否定的。阿里巴巴认为,“双十一”商标是阿里巴巴独创的、在2009年应用到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促销活动品牌,并不是一个通用的名称。
该公司认为,每年促销活动期间,阿里巴巴会把“双十一”的商标应用到参与促销活动的商品上进行相关标注,起到商品信息区分来源的一个作用。
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标识,识别哪些商品是参与促销活动的商品、服务,进行有效的快速购买。
阿里巴巴及关联公司每年都会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来推广“双十一”,在广告宣传的场景中也会有“双十一”的使用,这也是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
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实际使用的商业场景和投入的大量广告宣传,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双十一”和阿里巴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阿里巴巴不反对并且欢迎其他商家在这期间参与促销活动,但是反对山寨模仿甚至是诋毁双十一品牌的恶性竞争行为。”阿里巴巴认为,本案诉争商标“双十一”维持有效,不会损害其他商家及消费者的权益。
记者注意到,作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双十一”没有达到指向特定节日的一种标识。
京东认为“双十一”指代购物节
庭审中,作为第三人的京东却给出了肯定答案,京东认为,“双十一”是每年11月11日的习惯性表达,也是电商行业甚至是零售行业每年举行购物活动的约定俗称的名称。
该公司认为,自2009年每年11月11日举行购物节以来,既有阿里巴巴的参与,也有京东公司、唯品会、拼多多等线上线下众多商家的共同参与,这些参与促销的消费者、广告商等都只是将“双十一”作为一个购物节的名称,或者一个客观日期的描述。“双十一”购物节已经走过了十几个年头,在全社会共同参与购物节的背景下,相关公众更不会将双十一或双十一狂欢节识别为某一个商家的服务品牌。
每年参加双十一购物活动的商家众多,会被区分称天猫双十一、京东双十一,国美双十一,苏宁双十一等。“真正为原告起到区分作用的,引导消费者消费的,是双十一前面的天猫,或者猫头图形。”
京东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双十一”商标是阿里巴巴注册的一枚商标,但它已经演变为一种促销活动的描述性文字,不应该被一家所垄断,具备了公共资源的属性,该案审理还要考虑公共利益。
为什么京东要对“双十一”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该代理人解释,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是为了行业共同利益,为了帮助阿里系以外的其他电商主体,能够在双十一购物节期间正当使用双十一的文字,描述自身的活动内容,同时阻止原告继续利用描述性的符号进行不合理的商业垄断,损害包括第三人在内的众多商家的正常商业表达,长此以往将破坏电商及整个零售行业的正常有序的竞争秩序。
“阿里有双十一购物节活动的开创之功,但是没有独占双十一商标专用权的正当性。”
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吕柔萱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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