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海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会上,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向社会各界公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释明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为促进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案例1 未经授权收录他人作品海口一公司赔了16200元
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海南万星阳光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久华飞公司系涉案《一百天一千年》等案135首作品的版权人,万星阳光城公司没有事先取得权利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点唱机上完整地收录了涉案135首作品,侵犯了中久华飞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万星阳光城公司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的135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赔偿中久华飞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支出)20250元,驳回中久华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经二审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万星阳光城公司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中久华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3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向中久华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200元。
本案是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首例当事人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案例。
案例2 食用盐外包装“长得很像”江苏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南省盐业总公司与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海口方韦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韦方盐业有限公司、李某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盐业公司与金桥公司均是从事食用盐的生产、销售企业。金桥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与盐业公司的碘盐包装相似,盐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并在影响范围广的报刊上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后取得的作品证书不能对抗盐业公司对其碘盐包装上大厨师图案的在先使用权。金桥公司作为大型的食盐生产、销售商,在进驻海南市场后,使用与盐业公司相近似的包装,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法院判决:限金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碘盐产品上使用与盐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生命之花”加碘食用日晒盐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盐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70万元;限韦方公司、李某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盐业公司“生命之花”加碘食用日晒盐包装、装潢相近似商品的行为;驳回盐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三人分别获刑
李某潮、曹某团、叶某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被告人李某潮、曹某团、叶某文分别向案外人黄某洲购买“红塔山”“云烟”等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后,三被告人均将购得的假烟对外加价出售。李某潮、曹某团、叶某文销售的数额分别为163000元、156130元、96450元。
被告人李某潮、曹某团、叶某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被告人的家属均替其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盈利款,均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认定三被告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曹某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叶某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案例4 销售与注册商标相同图案的鞋子海口一鞋店赔了1万元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海口美兰摇滚族休闲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海口美兰摇滚族休闲鞋店(以下简称摇滚族鞋店)未经商标注册人及斐乐公司的许可,销售与注册商标相同图案的鞋子。斐乐公司在摇滚族鞋店公证购买该商品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摇滚族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斐乐公司享有的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行为;限摇滚族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驳回斐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的第163333号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认定“在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中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斐乐公司经授权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和维权的权利。法院通过判决侵犯上诉注册商标权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赔偿责任,使个体工商户能够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同时向其他经营者亮起“警示牌”。
案例5 销售侵犯享有著作权的产品海口一商行赔1.5万元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海口龙华益智岛贸易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海口龙华益智岛贸易商行未经万达公司的许可,销售的“海底小纵队”玩具外包装上印有的多个玩具形象与万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卡通人物形象近似。万达公司认为益智岛商行侵害了其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益智岛商行作为玩具批发店,未经万达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万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限益智岛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呱唧》《海底小纵队标识》《巴克队长》《皮医生》著作权的行为;限益智岛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万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驳回万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具有涉外因素,英国“VAM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海底小纵队标识》等美术作品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万达公司取得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和维权的权利。智岛商行未经万达公司的许可,销售的“海底小纵队”玩具与涉案美术作品卡通形象相近似,构成侵权。
案例6 销售的“六神”花露水系侵权商品三亚一商行赔1万元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岳草吾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家化公司认为岳草吾商行销售的“六神”花露水系侵权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岳草吾商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岳草吾商行经营者岳草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驳回家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神”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判决立足商标侵权事实,详细分析被诉产品性质、侵权程度、合法来源抗辩等问题,依法确定侵权责任,酌情赔偿数额,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发挥法定赔偿对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记者 王天宇)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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