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侵犯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对原告虚构作品版权进行诉讼的行为开出10万元“罚单”,这也是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自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开出的首张虚假陈述“罚单”。
据介绍,2020年6月,原告某网络图片公司以被告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案外人胡某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经胡某授权取得了该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单独以原告名义进行维权、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作品原图或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证明其权利主体身份的证据,而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摄影作品由俄罗斯籍水下摄影师AlexanderSafonov于2008年在南非的海洋中拍摄。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经营图片的专业公司,在没有取得原图授权的情况下即以获得授权为由主张权利,属于虚假陈述,严重干扰了诉讼秩序,应予处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做出上述处罚决定。
其实,图片虚假诉讼的现象并不少见。今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相关调研报告就指出,图类案件存在权利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的问题。以搜狐公司诉甬派传媒公司为例,原告主张涉案作品由其员工创作,其依约享有著作权。但被告提供了发表时间早于原告的相同图片,原告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权属,且原告员工经通知后未到庭说明图片拍摄情况。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构成相反证据,原告主张权属的依据不足。(侯伟)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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