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游新闻刊发《五粮液维权:“九粮液”“九粮春”被判侵权赔900万元》引发广泛关注,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向上游新闻反映称,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淄博中院、山东高院作出裁定后,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目前最高院已下发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显示,河北大午酒业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容器及包装上使用“大午粮液”,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不构成侵犯五粮液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大午粮液”涉嫌侵权“五粮液”案被撤销。图源于网络
2012年7月,河北徐水县大午釜山合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申请书法体“大午粮液”商标时,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
2015年9月2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
经淄博市中院审理,认为“大午粮液”标识中的主要部分“午粮液”,与“五粮液”的商标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在听到“大午粮液”时,极易与“五粮液”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为两者在来源上有特定联系。据此,淄博市中院判定大午粮液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判决大午酒业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100万元。
随后,大午集团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院审理,2016年7月13日,该院维持淄博市中院一审做出的原判。
近日,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向上游新闻反映称,山东高院作出裁定后,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判决书已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五粮液公司“五粮液”“五粮”商标权;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河北大午酒业在产品容器及包装上使用的“大午粮液”标识,与“五粮液”商标字数、字形、含义、视觉效果均不相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公司产品有特定联系。一、二审判决关于河北大午酒业、鲁中传媒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五粮液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河北大午酒业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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