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在网络上下载免费的音乐伴奏进行歌曲演绎,不少平台瞄准商机,推出相应的服务。殊不知,未经授权提供音乐伴奏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酷狗公司)起诉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下称天格公司)、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就约我吧公司)著作权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酷狗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歌曲《离开悲伤》伴奏下载的行为,侵犯了该歌曲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伴奏引发纠纷
酷狗公司向天河法院起诉称,其经中国台湾丰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获得《离开悲伤》等多首歌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天格公司、就约我吧公司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去除了《离开悲伤》中人声演唱的部分,不但破坏了该歌曲的完整性,还涉嫌侵犯了酷狗公司对伴奏部分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据此,酷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天格公司和就约我吧公司经天河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天河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在一审判决中,天河法院认为,酷狗公司经授权享有《离开悲伤》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客体为歌曲伴奏及演唱内容的结合,两者不可分割,酷狗公司对于该歌曲的伴奏或演唱并不分别独立享有相关权利。被控侵权歌曲仅为伴奏音乐,内容与酷狗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内容有较大区别,其播放并提供下载的伴奏音乐的行为也未侵犯酷狗公司在该案中主张的权利。据此,天河法院驳回酷狗公司对该歌曲所主张的权利。
一审判决后,酷狗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酷狗公司与天格公司、就约我吧公司就原审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人提供《离开悲伤》录音制品的伴奏下载行为是否侵犯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对于上述焦点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一一审理。其中,在他人提供《离开悲伤》录音制品伴奏下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离开悲伤》录音制品内容包括歌曲伴奏及演唱,该歌曲伴奏及演唱的结合构成录音制品权利客体,录音制作者及其相关权利人不能单独以歌曲伴奏或演唱分别主张录音制作者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单独利用歌曲伴奏或演唱实施受录音制作者权控制的行为。原因在于:首先,侵权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否包括权利客体的全部内容并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录音制品中的伴奏及演唱进行分离已成为现实,用技术手段分离后的伴奏并没有形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权益;最后,伴奏是该案《离开悲伤》录音制品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也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提供《离开悲伤》录音制品的伴奏下载行为侵犯该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天格公司和就约我吧公司提供《离开悲伤》录音制品的伴奏下载行为侵犯了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案件值得关注
该案二审判决后,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分析,该案二审判决既明确了音乐伴奏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也给相关从业者敲响了版权保护警钟。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少人认为,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为歌曲伴奏及演唱内容的结合,两者不可分割,相关权利人对于歌曲的伴奏或演唱并不分别独立享有相关权利,他人若提供下载伴奏音乐,不会侵犯权利人的相关权益。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即便相关权利人可能很难单独以歌曲伴奏或演唱分别主张录音制作者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单独利用歌曲伴奏或演唱实施受录音制作者权控制的行为,这对推动音乐行业版权保护和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作用。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安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今用户对音乐作品的消费需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多元化趋势,这也催生了音乐伴奏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专业提供正版音乐伴奏的平台开始出现,这也让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获得更多收益。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很多平台、机构等缺乏足够的版权意识,未经授权向用户提供音乐伴奏的下载服务,有的还从中牟利,这无形中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此类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持不同意见,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为歌曲伴奏及演唱内容的结合,两者不可分割,权利人对于歌曲的伴奏或演唱并不分别独立享有相关权利,他人播放并提供下载伴奏音乐的行为不会构成侵权。
“该案二审对业界争议较大的上述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不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启示意义,也有利于推动音乐伴奏的授权合作和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进步。此后,他人若想再未经授权提供此类作品的下载等相关服务,就会三思而后行了。”杨安进认为。
作者:姜旭 肖晟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5日
文章来源: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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