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廖尧繁以每粒人民币25元的价格,购进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廖尧繁先后以每粒人民币33-7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给他人,从中牟利。2015年7月9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将廖尧繁抓获归案,法院审理认为,廖尧繁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共价值人民币97200元。此前,廖尧繁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随后,北京同仁堂公司,以廖尧繁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廖尧繁,一审法院判决廖尧繁赔偿同仁堂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判决后,北京同仁堂公司与廖尧繁均提起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判决书公布,法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出售假冒安宫牛黄丸获刑1年6个月
2014年11月起,广东市民廖尧繁以每粒人民币25元的价格,向廖光云购进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同时雇请陆喜欢使用假身份证到物流公司提取廖光云发送的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货物则存放在廖尧繁的妻子梁某名下物业仓库内。
廖尧繁先后以每粒人民币33-7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给被告人李梦才、客户辛涛毅等人,从中牟利。2015年7月9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将被告人廖尧繁抓获归案,同时在一处房内查获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1200粒,及东阿阿胶148盒,在另一仓库内缴获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600粒。这些药品后经鉴定,均为假药。
相关部门按被告人廖尧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上述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共价值人民币97200元。
此前,廖尧繁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同仁堂向售假者索赔609万余元
此后,北京同仁堂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廖尧繁告上法庭,索赔609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刑事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廖尧繁销售了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廖尧繁所销售涉案“安宫牛黄丸”照片显示,在药品的包装盒、说明书等处使用的“同仁堂及双龙图”标识以及“同仁堂”字样与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同仁堂及双龙图”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故该“安宫牛黄丸”系侵害北京同仁堂相关商标权的商品,廖尧繁销售该侵权商品亦侵犯了北京同仁堂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利,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同仁堂”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安宫牛黄丸受众多消费者认可,廖尧繁侵权行为给北京同仁堂公司商誉、药品销售量、营业额造成了重大损失,且实际损失难以确定。
虽然廖尧繁陈述称,其销售给李梦才的安宫牛黄丸共7件,合计2100粒、销售给辛涛毅5件,合计1500粒,且销售给辛涛毅的已经退还,但该陈述与相关部门查获的收发货记录表统计、查获侵权药品德数量以及同案人陈述不相吻合,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廖尧繁销售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药品的实际数量,所以无法查实廖尧繁因侵权所获得利益。
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系老字号药品,药效经众多消费者肯定且有急救药的效用,廖尧繁销售侵权药品的行为危害性大。因此综合多种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廖尧繁赔偿北京同仁堂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二审判决售假者赔偿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北京同仁堂公司与廖尧繁均提起上诉,北京同仁堂公司认为,同仁堂商标系国家驰名商标,是北京同仁堂公司的核心商标,在国内外享有极高声誉。廖尧繁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北京同仁堂公司和消费者造成较大的损害及不良影响,并给北京同仁堂公司造成声誉及经济损失,也会获得较大的非法利益。
北京同仁堂公司认为,廖尧繁的侵权行为应属情节严重,因北京同仁堂公司未能参与廖尧繁所涉刑事案件,无法准确了解其获利情况、亦不能精确判断自身所受损失,一审法院在该二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北京同仁堂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予以确定。
廖尧繁则上诉称,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其侵权所获得利益共16800元,因此请求改判其赔偿北京同仁堂公司经济损失16800元,并由北京同仁堂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廖尧繁通过假冒北京同仁堂公司本案商标的方式销售安宫牛黄丸药品假药的行为,不仅侵害北京同仁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销售假药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廖尧繁作为药材经营者,对此应当具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体察,但其利益熏心,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采取直接假冒北京同仁堂公司的本案商标的方法进行假药销售,其行为不仅构成销售假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因其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应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药品关涉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不仅涉及到北京同仁堂公司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和用药安全,且该案的假冒药品属于急救药品,在病人发生紧急情形下具有救命的功效,社会公众可能因服用假药而耽误抢救时机,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该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社会知名度较高,经过长期的使用,显著性较强,在假药上使用该商标,不仅危害社会公众用药安全,而且对北京同仁堂公司的本案商标的社会评价造成极大伤害,危及企业的商业信用和商品的美誉度,对商标所彰显的社会评价造成伤害。虽然被诉侵权药品发生在销售环节,相对于假药的生产者来说非源头侵权,但侵权人是职业的药品经营者,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更具有欺骗性,假药的流通范围更广,更容易让社会公众被假药所蒙蔽,且其销售的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在深度和广度上会因持有假药人的服用而显现,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恶意程度均较为明显。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多种因素认为,一审法院的法定赔偿判令赔偿数额属于合理范围,并无明显不当,因此认定北京同仁堂公司和廖尧繁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61098元,由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466元,由廖尧繁负担13632元。
(北青报记者 屈畅)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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