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月27日,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一审宣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定微信小程序平台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件引起互联网及版权从业者的高度关注。
因湖南长沙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小程序盗播作家武志红的作品,享有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浙江杭州某网络公司起诉上述公司,并将腾讯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庭。该案系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首次被起诉,原告要求腾讯公司与具体小程序运营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下架涉案小程序。2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网上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长沙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15000元,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微信小程序的技术原理是什么?
2017年1月9日,微信小程序率先上线,作为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小程序一经面世就受到广泛关注,不少知名APP开发上线了自己的小程序,如支付宝、百度、今日头条等。据统计,微信小程序目前已经覆盖超过200个细分行业,服务超过1000亿人次用户,年交易增长量超过600%,创造了超过5000亿元的商业价值。
作为新兴业态,小程序类似于一个独立的网站,内容开发、信息存储均由开发者决定,小程序内容是存储在开发者服务器中的,小程序平台只是通过开发者域名作为端口与开发者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基于这样的技术特点,小程序平台在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的服务器内容,亦无法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的侵权内容。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在腾讯公司微信上注册开发了微信小程序,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小程序中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
正是因为上述技术原理,法院认为,小程序平台不存储开发者具体服务内容,并非信息存储服务空间。小程序上的内容由开发者直接向用户提供,小程序平台无法对实际由开发者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采取处理措施。这一技术服务属性决定了腾讯公司无法做到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能采取的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本案涉及小程序平台的情形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具有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
该案中,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纯粹意义的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能够判断特定内容是否侵权且可以及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删除”的对象为存储于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和侵权内容链接,而不是具体的侵权用户或链接所指向的侵权网站。
腾讯是怎样处理微信小程序投诉的?
法院同时说明,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地进行维权。
随着小程序的发展,围绕小程序的侵权投诉量也在上升。据统计,2018年全年,有关小程序的侵权投诉量接近4000件。投诉类型主要涉及小程序的昵称、头像、功能简介等。
腾讯法务部相关人士就此介绍说,针对小程序的内容侵权投诉问题,被投诉方收到投诉通知,可对投诉通知所指出的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评估,自行下架涉嫌侵权的高风险内容。小程序平台在审核时,如果开发者已经自行处理被投诉内容,就应该避免对整个小程序进行下架处理,保护小程序的整体权益。同时,为保持小程序服务的连续性,对于不属于严重违法违规、不属于多次批量或恶意对抗的小程序违规行为,小程序平台会下发违规整改处理提示,拒不整改者,其小程序可能被下架。
法院对此案还认为,小程序一旦开发完成并上线运营,腾讯公司作为页面接入技术提供者就无法再对其施加任何影响。如果一定要屏蔽侵权信息,腾讯公司技术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但彻底删除小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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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对于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义务的提醒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腾讯公司作为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不仅在涉及国家安全等刑事犯罪时负有协助执法义务,而且对于色情、恐怖、赌博等明显违法信息应进行主动审查,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的必要措施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另一方面,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进行维权。此外,腾讯公司应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秩序。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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