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颁布于1984年,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历经四次修改,至今已走过四十年的历程。从最初的学习借鉴到后来的制度创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专利法产生、变革与发展的历史进程:在规则一体化构建阶段,注重国际经验借鉴与本土场景转化的续造,并构建符合国际准则、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体系;在专利高质量发展阶段,立足创新能力激励提高与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战略实施,致力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知识产权强国愿景。
中国专利制度的一体化构建,始于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较早颁行的法律之一,该部法律博采各国之长,借鉴了国外数百年来推行专利制度的经验,同时立足本土,考虑了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国情。
将时针拨回到1984年,中国颁布的首部专利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采取单一的专利保护模式。新中国成立之初曾采取将带有公有性质的发明权与私权属性的专利权合并于同一法源进行保护的模式。为加强中国专利法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的协调,并充分考量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场景,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对发明创造实行单一的专利模式。二是采取“三种专利、一部法律”的立法体例。即接纳国际上对于发明和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通行做法,并适应保护小发明、小革新的实际需要,将实用新型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将三种专利集中于一部法律。三是采取审查制和登记制并存的授权机制。审查制是国际发明专利确权的通行制度,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延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采取登记制。四是采取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共治的法律路径,专利法建立了以司法为主、行政执法和司法并行的保护模式,这与许多国家的专利法有所不同。这些立足本国实际建立起的专利制度,在实施之初便大大激发了全民族发明创造的热情,专利申请和审批数量实现高速增长。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内外形势发生新的变化,专利法国际协调活动日益频繁。1991年6月,我国参加了《巴黎公约》补充条约第一阶段的外交大会,1992年1月,中美两国达成知识产权备忘录。为了使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并着力解决专利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我国于1992年对专利法作出重要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将食品、药品等列为保护范围;强化专利权效力,增加了进口权,并将方法效力延及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简化授权流程,将授予专利权前的异议程序改成授予专利权后的撤销程序。经过这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基本达到国际公约要求的最低标准。
为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进一步与相关国际公约相协调的法律要求,2000年,我国完成了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多是考虑有关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比如,进一步强化专利权效力,补充许诺销售权,更为全面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进一步简化专利授权程序,取消撤销程序,仅保留专利权授权后的无效宣告制度;进一步完善专利审查的司法救济程序,规定所有类型的专利纠纷均应接受司法审查。
2008年,专利法完成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是专利高质量推行阶段的开端,标志着我国落实以专利战略为核心的创新政策体系的主动变革。《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于2008年6月发布,为了完成《纲要》提出的专利事业发展专项任务,同年年底,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重要修改:完善立法宗旨,首次将“提高创新能力”确定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增加了“现有技术”的概念,将“相对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强化权利应用,完善共有专利权和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实施与转化规则,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增加遗传资源保护规定,以实现专利制度与保护遗传资源制度之间的衔接;完善专利申请国际化规则体系,取消涉外代理机构的限制,并鼓励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值得一提的是,完善遗传资源保护规定与专利申请国际化规则体系,彰显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积极主动参与专利国际协调的自信与决心。
2020年,专利法完成第四次修改。此次修改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已处于新的历史方位,正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积极回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着力解决专利法治体系原有的难题痛点,并为创新环境治理提供了新的制度产品和行为规范。加大对专利权益的保护力度。新增诚实信用原则,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加大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完善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规则;推动专利实施和转化。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并进一步强化职务发明规范管理;完善专利授权机制。增加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引入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并为适应加入海牙协定的需要,增加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整体而言,此次修法力度较大,有效地回应了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
中国专利法实施四十年来,是借鉴发展、本土创新的四十年,亦是承前启后、成就辉煌的四十年。中国专利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面向未来,中国专利制度将以更高水平的开放融入全球创新体系,以制度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坚,以法治保障护航数字时代新兴领域发展,同时也必将以更包容的规则衔接、更高效的成果转化、更严格的权益保护,为全球创新生态贡献中国方案,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彰显大国担当,续写中国式现代化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篇章。(吴汉东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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