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导航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知发〔2024〕27号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专利导航管理办法》已经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度第七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专利导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利导航平台建设,规范专利导航项目管理,推广应用专利导航成果,完善专利导航服务,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
第三条 专利导航工作遵循政策引导与需求主导相结合、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分析研究与成果推广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对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专利导航统筹工作,开展国家专利导航平台推荐和属地管理,负责市级专利导航平台建设,促进专利导航平台的工作衔接与配合支撑,组织实施专利导航绩效补助项目,促进专利导航成果应用和推广等。
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专利导航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应用推广,支持本地区专利导航平台建设运行,协助开展专利导航绩效补助项目申报推荐,提供专利导航公共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和成果应用等。
第二章 专利导航平台管理
第五条 专利导航平台分为国家级和市级两类。国家级平台包括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市级平台专指重庆市产业专利导航中心。
第六条 国家级专利导航平台应及时响应并满足国家和我市重点领域相关支撑需求,积极开展专利导航需求对接,承担区域规划、产业布局、招商引资、重大经济活动评议等过程中的专利导航,充分发挥国家级专利导航平台在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政府重大项目、区域产业规划中树标杆、强支撑的作用。
第七条 重庆市产业专利导航中心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定和管理,主要为园区规划、产业布局、招商引智、重大技术创新等提供公益性专利导航服务,拓展其他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
(一)开发专利导航数据和工具。针对区县、园区、产业特色,结合专利导航应用场景,开发具备公益属性的专利导航数据产品和分析工具,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工作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搭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有序开放。
(二)聚焦专利导航服务。发挥专利导航决策指引作用,主动对接政府部门、产业园区等创新发展需求,为区域规划、产业布局、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经济科技活动提供专利导航服务;为科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发展、研发创新、人才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专利导航服务。承接政府部门、产业园区委托的专利导航相关工作。
(三)加强专利导航宣传培训。面向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普及专利信息运用和专利导航,推广《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宣传培训、专家咨询、帮扶指导等活动。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专利导航工作简报和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报告,向企事业单位推送专利导航成果,建立专利导航成果共享和发布机制。
(四)延伸知识产权服务链条。积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转化运用、统计分析、政策研究、专家智库、维权援助等服务,协助开展质押融资入园惠企、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活动。
鼓励导航中心以市场化方式面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定制化、精准化、高端化的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等专利导航服务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第八条 重庆市产业专利导航中心以园区、高校院所、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孵化器等为建设主体,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所在区域(园区)的产业聚集度高,覆盖企业对象数量100家以上,有较充分的专利导航服务需求。
(二)具备较好的基础保障条件,办公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具备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技能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名,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负责人。
(三)拥有知识产权专业数据库、产业信息等数据资源及分析工具,在产业规划类、区域规划类、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方面具备较好的工作经验,完成专利导航成果5项以上。
(四)信誉度良好,近三年无重大失信行为。
第九条 重庆市产业专利导航中心按照以下程序评定:
(一)申报。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交所在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推荐。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推荐至市知识产权局。
(三)评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导航中心建议名单。
(四)审定。市知识产权局对导航中心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五)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将审定的导航中心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定为“重庆市产业专利导航中心”, 并予以授牌。
第十条 重庆市产业专利导航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自评和绩效考核。
(一)重庆市产业专利导航中心应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应开展一次自评,并报送自评结果和典型案例。涉及导航中心建设主体变更、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与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
(二)市知识产权局每两年组织一次重庆市产业专利导航中心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保留“重庆市产业专利导航中心”称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限期半年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重庆市产业专利导航中心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自评或绩效考核;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在评估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欺骗隐瞒;
(四)专利导航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自动放弃等其他构成取消导航中心称号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应为重庆市产业专利导航中心开通专利检索系统数据接口。国家级专利导航平台应发挥枢纽功能,为重庆市产业专利导航中心提供标准宣贯、技能培训、案例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专利导航绩效补助项目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导航绩效补助项目,对依据《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完成的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成果进行择优补助。
第十四条 专利导航绩效补助为“后补助”项目,采取一次拨付的方式,支持额度为每项5万元。每年度专利导航绩效补助项目数量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专利导航绩效补助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重庆市内具有研发或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高校院所,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申报单位两年内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支持的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专利导航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评价研发立项、辅助研发过程、投资并购、企业上市、技术合作开发、技术引进、产品开发的一个或多个方面有明确的导航需求和目标。
(二)按照《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开展专利导航,确保专利导航报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专利信息分析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研发人员需共同深度、全程参与,避免采用数据工具“一键生成”专利导航报告。
(三)项目产出的专利导航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专题数据库、产业专利导航图谱,以及专利导航成果应用后产生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的成果。专利导航分析达到预期目标,导航的结论及建议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专利导航成果应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入库备案。
第十七条 专利导航绩效补助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等管理程序按照《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利导航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 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重庆市产业专利导航中心等组织完成的专利导航成果,以及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完成的专利导航成果应及时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专利导航成果入库备案。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组织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成果备案和线上评价。
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对入库备案的专利导航成果凝练形成专利导航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
第十九条 加强成果应用和资源共享,在区域规划、产业布局、招商引资、重大经济活动评议中完成的专利导航成果应及时采取定向推送、集中发布、专题宣讲等方式促进专利导航成果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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