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生视频工具刷屏,引发了文生视频是否受版权保护的讨论。本文作者认为,文生视频大多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并且体现为一种“表达”,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保护时限有必要限缩,以10年以内为宜,从而平衡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近来,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近期国外发布的一款人工智能工具引发全球业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据悉,这种工具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文本提示,生成高质量、逼真的视频片段。文生视频工具为视频创作和消费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尤其是在版权保护方面。一方面,文生视频涉及到人和机器的协作和创新,不单是人工智能的自动生成,因此,对于视频的创作过程、作品性质、作者身份、可版权性等方面,都需要进行重新的思考和定义。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视频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益,也关系到视频行业和社会的发展和规范。另一方面,文生视频可能涉及到对他人原创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权利,亦进入著作权法的调整视野。鉴于篇幅限制,笔者仅探讨文生视频的可版权性问题。
认定是否具有独创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述,人类的智力劳动是作品构成的必要条件。从上述工具现有文生视频来看,大多在外观上达到作品“独创性”的要件,难点在于文生视频是否属于“人”的智力成果。
以上述国外文生视频工具为例,从文生视频的生成过程来看,其体现了人和机器的协作和创新,人的智力劳动对视频内容具有决定性影响。文生视频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用户输入文本。用户可以输入任意的文本描述,用于指定想要生成的视频的内容和风格。文本可以是用户自己原创的,也可以是引用或参考他人的作品,甚至可以是随机或无意义的文字。第二步,解析文本。文生视频工具利用自己的语言模型,对用户输入的文本进行语义分析,提取出文本中的关键信息,如主题、场景、角色、动作、属性、情感等。文生视频工具还会根据文本的风格和语气,确定视频的类型和氛围。第三步,文生视频工具利用自己的视频模型,根据文本中的语义信息,可以生成长达60秒、内容复杂的高质量的视频,而且可以根据用户的反馈和修改意见,实时调整视频的内容和风格。第四步,用户查看和修改视频。用户可以实时地查看和修改生成的视频,用户可以对视频的任何细节进行修改。用户也可以对视频的整体进行修改,如增加或删除角色、场景、镜头等,改变视频的主题、类型、氛围等。通过提供反馈和修改文本,来调整视频的内容和风格,直到用户满意为止。
文生视频的生成过程,体现了人机共创的特点。文生视频的形式是由算法决定的,但人对于视频的内容和风格发挥决定性的影响。首先,用户通过提供文本输入(第一步),指定视频的内容和风格,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需求。其次,用户通过反馈和修改,不断地调整和优化视频的效果和质量。选择和调整视频输出的过程(第四步),是人的精神劳动和创意的过程,它需要人运用自己的审美能力、评价能力、修改能力等,来检查和评价生成的视频,调整视频的内容和风格,从而对文生视频进行进一步的美化、优化、创新等。人的这些行为体现了人的“选择”和“安排”,是一种智力劳动的过程。最终输出的视频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可以说,文生视频既有人的主观性和创造性,又有机器的客观性和智能性,依现行著作权法考察,文生视频大多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并且体现为一种“表达”,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结合文生视频过程以及人和人工智能各自在创新中的贡献,以及便利权利行使的考量,将著作权赋予“用户”作者为宜。当然,“一键生成”的视频不属本文讨论之列。
限缩版权保护期限
尽管文生视频在外观上具备版权保护的要件,但从版权保护的实质法意出发,有必要限缩对此类人机共创作品的版权保护。按照知识产权法的激励理论,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通过赋予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创作作品一定期限的排他性权利,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促进知识和文化的发展。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著作权法的激励理论是基于市场经济的逻辑,即通过提供市场的经济酬报来刺激作者的创作动机和创作活力。著作权法通过授予作者在一定期限内对作品的独占性控制,使作者能够从作品的商业化中获得收入,这样就能激励作者创作更多更好的作品,满足社会的需求和利益。作品的保护期限体现了立法对创作者保护的程度,是对创作者智力劳动的回报和激励。这种激励应当是适当的、合理的,过高或过低的保护均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与纯粹人类创作作品相比,文生视频更加容易,创作时间和能力的要求一般更低,因此,笔者建议,对文生视频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应当更短,以10年以内为宜。其理由在于:第一,生成的视频是用户和文生视频工具共同创作形成的,其中,上述文生视频的第二步“解析文本”和第三步“生成视频”是由人工智能完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的“创作”速度远远快于人类,且不受创作灵感、创作周期等因素的限制,从激励程度与贡献相对应的原则出发,对文生视频作品赋予更短的保护时间具有正当性;第二,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应鼓励更多的创作者进行创作,同时避免长期版权保护对创新的阻碍。
为了对文生视频类人机共创作品配置适当的保护制度,区别于单纯人类作品,需要建立配套的人机共创作品强制标识制度,明确标识文生视频类视频的创作来源为人类作者与人工智能模型,以便识别。同时,文生视频的创作过程应当透明可追溯,以便监督和管理,这有助于防止滥用和侵权行为。
总之,文生视频工具的问世标志着人机共创时代的到来,著作权法需要回应这一时代的命题,在坚守传统著作权法理论和制度逻辑的同时,应当赋予文生视频类的人机共创作品以更短的版权时限,以平衡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既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的发展,亦避免对后续创新造成过多的负担。(林秀芹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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