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运函字〔2023〕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2号)要求,经企业申报、组织测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公示,确定750家企业为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1)、2960家企业为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2),培育期限为2023年11月至2026年10月;确定88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3)、358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4)通过复核,与2022年通过复核的企业一并继续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资格,培育期限仍为2022年10月至2025年9月。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协同支持力度,紧密结合重点工作推进,组织企业深入参与《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实施,强化通过实践来培育、通过实效来评价的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工作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体系,加大工作组织、政策支持、保障投入力度,加强对企业的针对性指导和服务。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制定印发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和目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和保障机制,切实发挥优势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全力做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实,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和竞争优势,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29日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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