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沪0104民初242号
(2020)沪73民终57号
【裁判要旨】
建筑物效果图可以分别作为工程设计图、美术作品、建筑作品进行保护,但需要根据建筑物效果图的组成要素分类甄别,以准确确定作品的保护类型。实践中,在设计单位变更后,新设计单位只能在为了完成项目目的范围内使用原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超出使用目的范围之外的使用行为将构成对原设计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案情简介】
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凯达公司)曾接受上海嘉爵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嘉爵公司)委托进行项目设计,在凯达公司完成3张建筑物效果图(下称权利图片)后,项目主创设计师姜某离职,并担任易爱迪(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易爱迪公司)法定代表人。嘉爵公司遂与凯达公司提前解除设计合同,随后与易爱迪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由易爱迪公司继续完成涉案项目的设计优化及调整工作。
在涉案项目全部设计工作完成后,易爱迪公司以涉案项目设计单位的身份申报并获评了相关奖项,其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亦进行了宣传,在奖项申报材料及宣传过程中使用了3张权利图片。
凯达公司认为,权利图片应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易爱迪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与权利图片构成相同或近似,涉嫌构成对凯达公司著作权的侵犯;易爱迪公司相关评奖及宣传行为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凯达公司向法院请求判令易爱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其中1张权利图片与被控侵权图片构成相同,其余2张权利图片在排除图片中的建筑物进行比对后,不构成相似。凯达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不成立,故判决易爱迪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凯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凯达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3张被控侵权图片与权利图片均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涉案项目主要设计方案系由凯达公司完成,易爱迪公司仅仅参与项目后期深化工作,易爱迪公司相关评奖及宣传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项目系由易爱迪公司负责设计,其片面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故改判易爱迪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书面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凯达公司经济损等共计30万元。
【法官评析】
鉴于建筑物效果图可能会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双重属性,故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将建筑物效果图主张保护的类型主要涉及工程设计图、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3种类型。具体到案件中,对建筑物效果图的作品定性还需结合效果图所体现的内容分别甄别。若所涉图纸内容非常简单,只是客观展示建筑物的结构、布局、线条等,没有体现艺术美感,只有科学之美,则只能作为工程设计图保护;若设计者对效果图的内容进行了美化和修饰,使得效果图展示出艺术上的美感,则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若效果图中展示的建筑物外形足够优美,能够给人带来美的享受,具有独立于建筑物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则根据效果图所建造的建筑物还可以作为建筑作品保护。
该案中,凯达公司要求3张权利图片按照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权利图片不仅展现了建筑本身的结构、布局等,还从不同角度充分展现建筑物的外观及其独特的设计要点,并配以天空、绿化、周边环境等背景烘托建筑物。权利图片中建筑物本身具有的独特外观使其与其它建筑物具有显著区别,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艺术创作力,已经具备了作为建筑物所需要的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能够作为建筑作品予以保护。3张权利图片采用不同的角度和渲染手法充分展现了图片中建筑物的艺术美感,已经达到美术作品艺术独创性的高度,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保护。
当建筑物效果图作为美术作品保护时,对该类作品的比对需针对作品的特性进行,即应当充分考虑美术作品的构图角度、绘制方式、图片中各景物的搭配、布局、色彩的选择、相似部分在图片中的占比等要素,再进行相似与否的判断。该案中,权利图片与被控侵权图片在对建筑物独特形状的角度取舍上几乎完全相同,仅在阳台围栏底部有无绿植装饰、室内有无灯光、所展示的楼层数量及被虚化的人物和背景上有所区别。鉴于建筑物效果图的目的是为了展示其设计的建筑物的美感,为了美化该设计成果,通常会再配以天空、绿化、周边环境等背景部分烘托建筑物。故建筑物效果图中主体部分为建筑物本身的设计,建筑物系美术作品中最主要的表达部分,比对的核心应在于对两者建筑物创作手法的比对。
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因工作量大、设计时间长及设计人员的流动性强,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该案在进行图片比对时,凯达公司要求重点比对两者建筑物,易爱迪公司则主张其有权使用凯达公司前期完成的设计成果,故在比对的时候应去除有限表达的建筑物之后再就剩余部分进行比对。
因案件双方均参与了涉案项目的设计,则首先需要对易爱迪公司行为是否属于对凯达公司设计成果的合理使用问题进行分析。嘉爵公司已就凯达公司前期完成的设计成果向其支付相关款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权利图片的著作权归双方共有,嘉爵公司为了完成涉案项目,有权取得、保留、利用及修改(或聘请其他设计师去利用及修改)权利图片。因此,在解除与凯达公司的合同之后,为了完成涉案项目,嘉爵公司有权许可易爱迪公司使用、复制及修改凯达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但易爱迪公司将被控侵权图片用于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及以自己名义参加各类评奖活动的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为完成涉案项目的目的使用设计成果的范围,故易爱迪公司主张其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不成立。在进行图片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过程中,亦不能适用建筑物的有限表达,从而排除建筑物进行比对。(杜灵燕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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