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大火的歌手:孙燕姿;2023年爆火的歌声:‘AI孙燕姿’。”近期,“AI孙燕姿”在网络走红,引发网友广泛关注、评论。“AI孙燕姿”翻唱的《发如雪》《半岛铁盒》《爱在西元前》等多首经典曲目在B站上播放量均超过100万;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平台上也出现了“AI孙燕姿”歌曲合集。在绘画之后,音乐与人工智能的结合成为焦点。“AI孙燕姿”火爆网络的同时,也引发了版权争议,那么,“AI歌手”在未经相关授权的情况下模仿他人声音、使用他人歌曲侵犯版权吗?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演唱风格难获保护
当下,在多个视频及音乐平台,“AI孙燕姿”火爆“出圈”。“她”曲风多变,翻唱的歌手包括周杰伦、林俊杰、陈奕迅、王菲、张国荣、莫文蔚。其中,在B站上,“AI孙燕姿”翻唱的《发如雪》点击量为167万,《半岛铁盒》的点击量为120万,《爱在西元前》的点击量为117万。在QQ音乐,《AI孙燕姿》合集也有68万播放量。“孙燕姿最大的对手可能是十年前自己的嗓音。”有网友听了“AI孙燕姿”的歌曲后如是评论。除此之外,“AI邓丽君”“AI周杰伦”“AI许嵩”等著名歌手的翻唱视频热度也较高。
据了解,“AI歌手”是通过学习歌手声音而产生的AI声音模型,虽然听起来像歌手的声音,但不是对歌手演唱原音的复制和传播,而是类似于声音“模仿秀”。
对于“AI歌手”的翻唱行为,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AI歌手”对大量歌曲的演唱是区别于歌手演唱原音的其他“表演”,表演者难以主张他人的表演侵犯了自己的表演者权,除非在表演者权司法保护层面有重大突破,例如认定AI程序直接使用了歌手演唱原音,否则,歌手很难主张“AI歌手”侵犯其“表演者权”。他同时表示,即便无法获得“表演者权”保护,歌手也可以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性权益,或依据民法典保护姓名等人格权益。
“仅仅模仿其他歌手的演唱风格,无论是真人还是机器模仿,都不存在侵犯版权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进行模仿时,不能进行欺骗、误导,让公众误以为是歌手本人在表演,否则可能侵犯歌手的人格权。因此,如果是人工智能的模仿表演,传播者可能有加以明确标注的义务。
使用作品应获授权
有观点认为,训练“AI歌手”使用大量歌曲,类似于训练ChatGPT时使用大量素材。如未获得授权,使用这些歌曲则侵犯版权。
对此,朱晓宇认为,“AI歌手”实际翻唱了大量音乐作品。在复制、发行、广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这些AI翻唱版歌曲时,应当向相关词曲作品的权利人获取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未经许可,则构成版权侵权。就AI翻唱是否涉及表演权许可,朱晓宇认为,AI翻唱并传播,仍然属于“公开表演作品”,需要获取表演权许可。同时,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也需要获取表演权许可。如果使用“AI歌手”翻唱歌曲仅用于个人学习和欣赏的目的,不用于传播,则可以视为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一旦未经许可传播,则构成版权侵权。
刘文杰认为,在对人工智能进行训练时,需要使用大量数据,有时候也包括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训练阶段,主要涉及是否可以未经许可而对作品进行复制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三条允许科研机构和文化遗产机构为科学研究目的对作品进行文本挖掘和数字挖掘。美国在以往的判决中则更关注对作品的复制和使用是否具有明显的转换性,而非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从发展趋势来看,为机器学习而使用作品更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在人工智能输出内容阶段,则仍然遵循版权侵权的实质性相似标准,即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其训练素材发生实质性相似,则构成版权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各界合力防患未然
其实,对于“AI歌手”翻唱背后的侵权风险,相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已着手进行监管和规范。
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涉及了知识产权方面的规范。如第七条规定,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网络平台也推出了规范措施。5月9日,抖音发布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其中提到,创作者、主播、用户、商家、广告主等平台生态参与者,在抖音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时,发布者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帮助其他用户区分虚拟与现实,特别是易混淆场景;发布者需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产生的相应后果负责,无论内容是如何生成的;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发布侵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一经发现,平台将严格处罚。
“AI歌手”翻唱,丰富了互联网内容生态,但也应防范侵权风险。尊重版权,“AI歌手”翻唱才能无忧。(记者:侯伟)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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