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正在进行第五次修改,修订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
设立商标注册条件专章;创新制度规制恶意注册、禁止重复注册;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时隔4年,我国商标法迎来第五次修改,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法条修改中对商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回应,力求构建更高水平商标法律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的诸多变化,业界展开热烈讨论。
适应发展,大幅修改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都体现了统筹推进商标法修改完善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产生了庞大商标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我国现行商标法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修改。
在此背景下,此次修改将商标法扩充为10章101条,其中,新增23条,从现有条文中拆分形成新条文6条,实质修改条文45条,基本维持现有法条内容27条,商标法体系进一步理顺。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业内突出反响之一就是“修改幅度很大”。“无论是从法律条文增加的数量,还是法律框架的变化来看,此次商标法修改都称得上是‘大改’,体现了立法者系统完善商标法的态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其中,在法律框架调整中,新增的第二章将以往散落在不同章节之中有关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系统的商标注册条件专章,这是一项十分值得肯定的立法进步。
针对新增的第九章将商标品牌建设入法,业内讨论十分热烈。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指出,该章节的设置旨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商标制度对品牌建设的法治保障作用,鼓励各方主体积极实施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各项措施。
“这契合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时代背景。商标立法需要结合时代发展新要求,立足我国国情实际而制定。”对此,一部分专家持肯定态度。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商标与品牌是不同的概念,商标偏向于法律概念,品牌偏向于经济学概念,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二者并列,并将有关商标品牌建设的政策写入法律,对于“政策入法”的考量仍需慎重,会否影响立法稳定性也待进一步斟酌。
“任何一处法条的修改或新增都可能带来多方面的影响,需要进行大量论证。这就需要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主体在征求意见阶段尽可能反馈,使之更加完善。”超凡商标事业部副总经理、高级知识产权师杨静安表示。
问题导向,纠治“顽疾”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囤积商标”“傍名牌”“蹭热点”屡禁不止,以及程序空转、循环注册等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一一制定条款,回应社会关切,力求根除“顽疾”。
“从企业角度,我们特别关注几个内容。首先是此次修改大大增强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力度,比如恶意抢注商标被无效后的移转制度,以及商标争议案件裁决后的恶意反赔机制,都为权利人快速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新解法。但商标恶意注册情形的界定应特别谨慎,一旦随意扩大,就极易被滥用并导致大量误伤。其次是此次修改显著强化了商标使用义务,不仅要求申请人在注册时就‘承诺使用’,还要求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提供使用证据,并且新增了禁止相同重复注册的规定。这一系列实体和程序上的修改,有助于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但也应注意到,会增加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的难度。”阿里巴巴集团品牌法务负责人金高平表示。
围绕商标恶意注册,征求意见稿通过提高罚款数额、建立强制移转制度、明确民事赔偿责任、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等强有力的制度措施,严格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新增涉及抢注驰名商标,代理人、代表人、利害关系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移转制度;第四十六条对被抢注商标移转的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此次修改增加商标移转制度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体现了商标法从授权、确权制度上更重视效率的考虑,另一方面体现了更重视对被抢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针对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重复申请注册、“接力式申请”现象。征求意见稿确立了禁止重复申请原则,对在原商品服务上恶意重复申请注册原商标,以及在商标失效后立即重新申请注册等不正当行为予以规制。
“禁止重复授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授权、确权制度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重复授权不仅会导致权利冲突,且会损害在先权利和消费者利益。在商标法上,重复注册属于重复授权的范畴。在立法中引入禁止重复注册原则并针对特殊情况加以限制,有利于完善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制度,既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冯晓青介绍。
就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征求意见稿明显强化了商标使用义务,突出了“使用”的基础地位。同时,在申请阶段增加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承诺的要求,建立商标注册后每5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等,多管齐下以引导商标注册申请回归制度本源。(王晶)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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