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7月1日起,《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施行。作为北京市第一部知识产权综合性法规,《条例》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将为首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哪些新变化?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进一步展现立法思路,解读立法目的,为相关部门单位、创新主体用好《条例》提供参考。
“《条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先行和创制作用,完善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营造更高水平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期打造知识产权首善之区的基础性法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实施,将为北京市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打造知识产权首善之区筑牢法治根基。
固化提升“北京经验”
据了解,《条例》于今年3月31日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分为七章共57条,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等方面对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活动进行规制。
“《条例》充分体现了首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经验。”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表示,《条例》立足北京知识产权保护成功经验,固化上升专业化组织优势。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并在地方法规中率先提出“组织制定公共服务清单、标准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估,提升公共服务质量”。这是基于北京市多年来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方面的有益探索:建立起多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北京模式”的相关经验,并将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上升到法规层面,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
《条例》要求“构建行政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共服务、纠纷多元调处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这是此前北京市建立“七位一体”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延伸。《条例》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纠纷多元调处等章节,对保护格局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的职责、责任和行为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制。此外,《条例》还建立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与确权程序联动机制、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畅通保护格局中的各个环节。
在取得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贯穿全环节、打通全链条。“《条例》实现了首都知识产权立法从点到面、从分散到综合、从局部到系统的重大制度突破。”肖尤丹表示,《条例》的实施,基本形成了以《条例》为统领,《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为主干,《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为基础的首都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
预研趋势先行先试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发展与安全等,对首都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命题与挑战。”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知识产权发展规律,反映时代特点,引领新时期首都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是《条例》力求达到的目标。
为此,《条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先行先试的探索。
《条例》明确“支持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建设中,根据国家授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并提出“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探索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前沿生物技术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和保护模式”。
为依法保护数据收集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条例》首创数据和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条款,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引导数据处理者建立健全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条例》设立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要求,明确要求平台“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数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权利人提交通知”,旨在规制电商平台侵权乱象,维护网络营商环境。
此外,《条例》还设立专门条款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开放合作,提出“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开放合作”“支持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仲裁机构等依法在本市设立机构、开展业务,推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以此推动知识产权高水平开放。在海外维权援助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提供国别知识产权制度指引,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等,力求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
“《条例》围绕首都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需求,聚焦制约首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完善首都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会同北京市相关部门形成贯彻实施的工作合力,努力成就一部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知识产权善治良法。(记者 杨柳)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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