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有效防控相关法律风险,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办公厅(室)联合印发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指引》内容解读如下。
问:《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水平相对较低,高校院所有效专利实施率、产业化率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产学研合作是目前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模式,但普遍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的隐患,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屡见不鲜。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数据显示,近十年判决结案的高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诉讼中,超过50%的案件与相关条款约定不清有关[1],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转让、职务发明奖励、专利实施许可、商业秘密等条款约定不明。例如,北京某大学曾因商业秘密约定不明与合作企业发生纠纷[2],天津、湖北均有高校曾因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约定不明陷入纠纷[3]。调研发现,进入诉讼程序的产学研知识产权纠纷仅为冰山一角,大多数纠纷因协商解决或合作终止而未公之于众。
产生上述现象有多种原因:一是大部分高校院所和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订立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条款简单且不够严谨,对潜在知识产权风险预估不足;二是产学研双方在合作谈判时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够重视,对产学研合作的交易属性认识不够,签订协议前没有通过谈判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等核心内容;三是多数高校院所缺乏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专业人才,知识产权运营经验欠缺、能力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三部门联合制定了《指引》。一方面,可以引导产学研合作双方从项目启动之初明晰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置方式,从而提高合作效率,降低法律风险,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的法律意识、交易意识和谈判意识,规范引导知识产权交易过程。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提高针对性,《指引》仅列出了产学研合作协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核心条款,包括共性条款和个性条款。共性条款包括定义和解释、保密等内容,个性条款根据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归属常见情形分为三类:知识产权归高校或科研院所所有、归企业所有、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进一步地,根据不同知识产权处置方式,细分为7种情形。个性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学术发表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高校或科研院所拥有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下,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合作企业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磋商转让或许可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加快专利技术商业化进程,使高校院所获得更高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
此外,在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背景下,《指引》专门考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情况,明确相关内容,避免多个权利主体在知识产权处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更好促进职务发明的顺畅转化。
问:《指引》使用方法是什么?
答:高校院所和企业可以根据双方倾向的知识产权处置方式,参考借鉴《指引》相应类型的条款内容,拟定合作协议的知识产权有关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条款内容进行适应性修改,作为产学研合作有关协议、合同的组成部分。
同时,为便利校企各方使用,结合《指引》主要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发了相应基础性公益服务工具,可在线进行产学研合作协议填写和生成(系统网站地址为:agreement.sipop.cn)。产学研合作双方可以参照使用说明,根据产学研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情形选择合适的协议模板进行在线填写,填写完毕后用户可自行下载填写完成的协议文本。
问:《指引》发布后的下一步计划是什么?
答:下一步,三部门将利用多种渠道面向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业进行宣传推广,组织专题培训或开发专门培训课程,切实降低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此外,在《指引》试行过程中三部门将及时收集使用各方的反馈意见,根据社会需求进行更新或开发针对不同场景和对象的细化版本。
[1]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检索范围:审结日期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高校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最终检索日期:2021年10月8日.
[2]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终字第00109号.
相关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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