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食品公司)与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汇源食品公司获赔45万元。
汇源食品公司称,2007年5月21日,原告汇源食品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了第1643301号商标。2008年4月14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82039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纯净水(饮料)等。自1999年起,“汇源”商标数次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2002年起,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汇源”品牌在公众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汇源兴业公司将汇源食品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同田川工贸公司、大齐商贸公司一道将该企业名称标注在被控侵权产品瓶颈处,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对此,汇源兴业公司、大齐商贸公司辩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不是汇源兴业公司、大齐商贸公司生产经营及委托销售的,二被告从未生产过该产品;汇源兴业公司不构成涉案不正当竞争。被告汇源兴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业务范围为销售“雲齊”牌桶装水及其他日用百货产品,从未生产过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产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此外,田川工贸公司辩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非田川工贸公司生产。田川工贸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田川”牌桶装水、瓶装水。田川工贸公司基于与被告汇源兴业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的桶装水委托加工合同,负责“雲齊”牌桶装水的生产加工,所使用的商标、桶、盖、膜等均由被告汇源兴业公司提供,田川工贸公司负责灌水、封口以及封口处贴膜等事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顺义全凤德商店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北京市顺义全凤德商店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
此外,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汇源”字样;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理支出30000元。
编辑/樊宏伟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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