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热播影视剧名称为吸睛点,蹭热度宣传、销售相关衍生产品,会构成侵权吗?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一起影视剧衍生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商家向影视剧制片方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上海剧酷公司是热播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制片方,该片中女主角佩戴的一款“h”型项链,在电视剧播出后广受欢迎。剧酷公司发现未经授权的广州佳和美首饰厂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同款项链,并使用《亲爱的热爱的》剧名和剧照作为产品名称和宣传图片。剧酷公司遂以佳和美首饰厂侵害其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要求佳和美首饰厂公开声明,消除对剧酷公司造成的不利市场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剧酷公司主张权利的四张电视剧截图符合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摄影作品,佳和美首饰厂利用这些截图介绍自身所销售产品,侵害了剧酷公司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剧酷公司并非该剧中项链的生产者或拥有该项链的商标权或著作权,佳和美首饰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剧酷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侵害剧酷公司影视剧著作权事实属实。《亲爱的热爱的》在多个省级卫视黄金剧场及视频网站播放,并获得奖项,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电视剧名称作为指示商品来源、区分同类产品的名称,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相关公众对该名称具有较为广泛的认知,能够基于该名称建立与涉案电视剧商品的联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佳和美首饰厂未经授权使用涉案电视剧名称作为产品名称,该行为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剧酷公司竞争利益的可能性,二者具有竞争关系。根据涉案产品销售和佳和美首饰厂获利等综合情况,二审法院遂改判佳和美首饰厂相关行为既构成侵害著作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剧酷公司5万元。
■法官说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审判庭法官石静涵介绍,影视剧涉及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多种权利保护客体,权利主体纷繁复杂。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竞争规则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关注和规制的重点。正当的市场竞争必须要经营者通过付出劳动而进行诚实竞争,擅自利用他人劳动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的商品谋取竞争优势,不具有正当性。
剧酷公司有权禁止他人随意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佳和美首饰厂将涉案电视剧名称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中,不当攀附涉案电视剧名称的知名度,增加被诉侵权产品的竞争优势,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理应予以规制。此案通过对竞争关系和有一定影响商品的界定,认定影视剧属于在文化市场中流通的商品,影视剧制片方与影视剧衍生品制售者存在竞争关系,从而认定擅自使用影视剧名称宣传衍生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进一步加大创新保护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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