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经3年审理,备受关注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合公司)及其子公司著作权委托合同纠纷案终于有了新进展。7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原告音集协与被告天合公司签订的全部9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等诉求,判决天合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利息及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6万元,同时驳回天合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天合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表示将提起上诉。
据了解,自2016年第四季度以来,天合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受音集协委托开展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工作中,持续发生扣留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不向音集协支付、利用关联公司截留版权使用费和违规个人私吞版权使用费等严重违约和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相关音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此,音集协于2018年11月向社会宣布解除与天合公司持续10年之久的合作关系,终止其向卡拉OK场所代收版权使用费的资格,同时将天合公司诉至法院。
十年合作破裂
音集协是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2006年11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正式开启卡拉OK版权收费时代。天合公司与音集协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共同合作,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的代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机构,为开展卡拉OK版权收费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为了以单一窗口方便使用者缴费和向权利人分配版权费收入,国家版权局又依法制定了卡拉OK版权“二合一”许可机制,即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使用费在音集协和音著协之间经协商分配。
2007年12月,为了推动版权许可工作落地,音集协与天合公司签订了为期十年的《服务协议》,后又签订了系列补充协议,音集协委托天合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卡拉OK版权交易服务机构,代音集协向全国各地的卡拉OK经营者收取卡拉OK节目版权使用费。
双方合作貌似愉快,不料,2018年7月,音集协将天合公司告上法庭,并于11月发布公告,宣布解除与天合公司持续10年之久的合作关系,终止天合公司的代收费资格。公告中明确指出,天合公司在开展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业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约行为。据了解,近年来,天合公司拖延向音集协结算版权费,导致音集协无法向权利人及时分配版权费,最长近一年半时间没结算版权费;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音集协账户、开具音集协发票;收费信息不透明、逃避音集协监督;通过隐蔽方式变相分流版权费等。这些行为导致了市场乱象,抹黑音集协市场声誉,直接损害了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
天合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相关协议继续履行。同时发布声明,宣布音集协终止合作的行为无效,针对诉讼接连提出管辖权异议、反诉、财产保全复议、行政复议等应对举措。2020年12月15日,天合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致音集协的一封公开信》,信中提到其对卡拉OK版权收费的努力和成绩,指责音集协强行掠夺天合公司十几年的付出换来的现在线下版权运营的畅通渠道。
一审判决出炉
记者在长达113页的法院判决书中了解到,此著作权许可代理服务合同违约纠纷案于2018年8月3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立案,于2020年11月19日第一次开庭。由于案件复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未当庭宣判。直至2021年7月29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从2018年11月1日起,音集协与天合公司的全部9份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合作协议全部解除;天合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及利息约9530万元;天合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延迟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产生的利息413万元;天合公司及其子公司赔偿音集协损失33万元;天合公司向音集协全部返还盖有音集协和音著协公章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制式合同文本。
对此,天合公司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音集协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的重大意义在于彻底结束了因商业公司——天合公司染指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致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制度不规范而遭受质疑,给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造成根本性的损害。周亚平将其概括为“正本清源,拨乱反正”。“音集协的胜诉解决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是健康发展还是走向歧途的大是大非的问题,对音集协的未来,甚至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长期发展都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周亚平认为。
天合公司董事长董苏瑶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截止至2020年,通过天合公司10余年不懈努力经营,共计收入版权费14.45亿元,音集协共计获得8.77亿元,天合公司至今尚未盈利。同时,天合公司延迟结算,是因为音集协并未及时、认真地履行其职责,包括解决“多头授权”问题、建设“正版曲库”、履行MINIKTV协议等,并非故意违约。音集协指控天合公司部分版权费未入共管账户,侵占版权费,此笔费用共计36万元。此争议金额占天合公司总收取的版权费13.2亿元的比例不到万分之二,只能说明违规比例极低,情节轻微,并不能证明天合公司监管不利、不值得信任到了“根本违约”的地步。“后期我们会邀约相关法律界人士、专家、学者,以此案件以及判决结果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援助。”董苏瑶表示。
明确合同约定
目前我国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音著协、音集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明确,如音集协,对会员及音像节目作品的登记、管理;依法收取使用者交纳的使用费,并发放许可证;根据作品被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定期分配使用费等。这些职能原则上应当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己实施,不应当外包给商业机构,否则容易产生“中间商赚差价”而侵犯版权人的利益。其核心职能让渡给商业机构来操作不是正常的现象。
“为了更好地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与商业机构合作,由商业机构帮助完成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从而更好地实现线下版权运营的畅通渠道。为了能更好实现版权人利益,这种合作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合作职能是辅助性的,不能是集体管理组织让渡其核心的职能。”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阮开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举例介绍,比如,使用者支付版权费的对象应仅限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费应当直接汇入著作权管理组织的银行账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商业机构的合作协议里也应当明确这一点,从而避免商业机构侵占版权使用费现象的发生。如果商业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出现约定解除合同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当然有权解除合同,从而更好地实现版权人的利益。
对于阮开欣的观点,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西安办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尹代伟表示认同。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以及市场的需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责任与工作负担将会越来越重,鉴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以及工作机制,为有效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及社会效益,可以考虑与商业机构合作,但也仅限于辅助性工作,且需要明确工作机制、权利义务边界问题,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核心职能绝不能模糊概念或变相让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商业机构也仅限于市场使用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链接问题,授权与收费必须集中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就是费用必须是直接支付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给予使用者制式授权书,以避免合作的不规范以及权利人利益难以实现的问题。(本报记者侯伟)
(编辑:晏如)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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