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越来越火,但如果销售的是侵权或者假冒伪劣商品,直播平台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近日,海淀法院对一起涉及抖音平台的案件做出判决,判决中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直播平台属于电商平台。据悉,本案是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案件,也是《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以来,对该类平台性质进行认定的首个司法案例。
案发:主播带货涉嫌侵权抖音成被告
原告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阿加莎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获得“AGATHA”和“”两枚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后原告发现,被告之一的莱州市弘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在抖音直播平台的账号进行直播,并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该行为侵害了赛饰公司的商标权。
原告公司还认为,抖音平台中主播直播带货日益普遍,应将其视为电子商务平台。本案中,作为抖音经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应该对弘宇公司相关行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抖音平台任由弘宇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抖音:并非商务平台已尽到义务
被告弘宇公司辩称,其销售涉案商品取得了案外人合法授权,同时因其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无法判断销售涉案商品是否为侵害涉案商标权的产品,且已提供了涉案商品来源,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弘宇公司还称,抖音平台未能确保用户有效阅读和理解用户协议和隐私条款内容,且未提示用户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法律后果。
微播公司提出,赛饰公司可通过涉案商品落地页展示的卖家信息进行维权,且微播公司已将涉案抖音用户的信息披露给赛饰公司。另外,抖音平台用户协议已明确提示用户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本案中,微播公司在接收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核实涉案抖音用户信息和涉案商品,现涉案商品已下架。
微播公司认为,抖音平台并非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也并非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而且在案件中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分析:抖音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法院首先认定,结合在案证据,弘宇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构成侵权。
对于抖音平台的性质,法院分析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当前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平台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电子商务为其主营业务的平台,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等以生产、提供内容为主营业务的平台,也逐渐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
对于后者,如其为交易各方实际提供的服务本身符合前述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定义,则应认定其所运营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据此,综合本案中抖音平台用户可通过开通“商品橱窗”功能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抖音平台的直播界面显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用户点击抖音平台中“商品橱窗”后未跳转至其他平台即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抖音用户可在其抖音账号中直接查询其购买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观看直播时需点击抖音平台界面中的购物车才可进入小店平台完成购物等事实,认定抖音平台系以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在其平台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者,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判决:尽到义务抖音无责
法院不仅在判决中认定了抖音平台的性质,还进一步分析了具体责任划分,详细论述了直播带货类电子商务平台的合理义务边界。
法院认为,此类平台中电商活动具有特殊性,不宜对其采取过于严苛的事前审核标准,而应结合平台是否建立了直播带货准入机制,是否制定并公开了直播营销管理规范或平台公约,是否履行了对直播间运营者资质、商品等的审核,是否制定了负面清单,是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投诉举报机制,是否事后采取了及时且必要的处理措施,是否积极协助权利人维权等方面,综合判断平台经营者是否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微播公司在本案中就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弘宇公司赔偿赛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98元。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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