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宣判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一案,一审认定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不侵权。
原告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是戏剧《五维记忆》的著作权人,《五维记忆》是一台沉浸式的情景舞台表演,演绎了一个关于阴阳两种不同属性的能力幻化成黑白精灵来到人间经历成长的故事。
原告认为,于2019年7月26日在院线首映的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与《五维记忆》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以侵犯改编权为由将电影《哪吒》的导演饺子及五家出品公司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0万元。
在此前的庭审中,电影《哪吒》主张《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并无著作权产生。原告提交的《五维记忆》舞台表演视频不能证明该录制品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对比依据。《哪吒》的创作早于原告主张《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改编权的事实。
舞台剧《五维记忆》是否构成作品,以及电影《哪吒》在各方面是否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侵权,成为了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是“一整台戏”,既包括了供舞台演出作品部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也包括呈现作品的舞台表演部分,因此主张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构成戏剧作品及其他作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并未支持。
法院经过比对认为,二者在人物设定、8个故事情节以及纱幕结界的内容,也都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见习编辑 彭杨
编辑 徐微微
编审 杨仪 施昱凌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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