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在演唱会上看到有人模仿翻唱知名歌曲,其实这种做法很有可能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月27日,记者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历时一年多的民间歌手卢某翻唱“刀郎”歌曲侵权案终于划上句号,卢某和演出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这是公益演出,不侵权!
2019年6月,在泰州市姜堰区的一场演唱会上,民间歌手卢某演唱了著名音乐人“刀郎”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和《情人》两首作品。而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作为“刀郎”的经纪公司和版权代理公司,独家拥有这些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在卢某演出期间,该公司委托姜堰公证处,进行现场摄像取证。随后,这家北京公司将卢某与承办演出的泰州稻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卢某一下子“坐不住”了,表示自己没有故意侵权,演唱的两首歌曲没有跟组织方收取报酬,也没有向观众收取费用,对于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组织是否属于商业演出并不知情,这应该属于公益行为。
同时,泰州稻草人公司也表示,他们只是受委托承办此次演唱会,而且演唱会带有公益性质,所有的门票并未由他们销售。
一审判决:演出不属于公益性质
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针对双方聚焦的“演出是否属于公益性质”,审理此案的知识产权庭庭长徐劲松认为,这场演唱会收取门票费、有多家赞助商,应当认定为商业性演出。
卢某未经许可在演唱会上演唱案涉歌曲,并获得了表演费用,侵犯了相应歌曲享有的表演权。泰州稻草人公司与卢某共同商定了演出的具体曲目,双方均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存在侵权行为。最终,靖江法院一审判定,卢某和泰州稻草人公司共同赔偿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8.6万元。
但是,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认为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而卢某认为“演员在有组织者组织的演出中进行表演,无需自行取得所表演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又分别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卢某与演出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卢某认为自己不是侵权的主体,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此,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尽管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有组织者组织的演出中,法律规定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这项规定并未免除表演者对自身演出作品是否获得授权的注意义务。
卢某以擅长模仿“刀郎”的表演形象走进观众视野,在历次的表演中也主要演唱“刀郎”创作的歌曲。而泰州稻草人公司与各表演者是松散的一次性合作关系,因此相比该公司,卢某应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日前,泰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翻唱是否一定不合法?
其实,在现实社会中,像卢某一样翻唱他人歌曲的民间歌手很多,是否都存在违法行为呢?对此,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智成企法团队带头人、专职律师焦剑介绍说,如果仅是现场翻唱,翻唱者要提前取得词曲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直接翻唱还可能会涉及要使用原唱作品的伴奏带的情况,这个时候,翻唱者不仅要取得词曲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还需要向伴奏带的录音制作权利人取得授权。
如果不仅要现场演唱,还需要将演唱录制后在互联网中网络传播,那么,除了要事先取得词曲作品的表演权授权之外,还需要事先取得词曲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授权,以及伴奏带录音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授权。
此外,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公益慈善演出翻唱者属于免费表演,且未收取费用的,不作为侵权。需要指出的是,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通常指现场表演,一般情况下,并不包含网络表演或网络直播表演。
(本文所讨论仅指直接使用原词曲作品的翻唱)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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