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牌洋酒有名有姓、象征尊贵,因此有价有市,广受追捧。有不法商家爱打“擦边球”,在普通酒瓶上贴上与大牌洋酒相似的商标标识,然而,高仿品一旦“抓包”从“贵族梦”中惊醒,必定“赔了夫人又折兵”。
近日,荔湾法院对一起洋酒商标侵权案敲下重槌,判赔金额达300万元。刷新该院知识产权侵权判赔金额最高纪录!
下面,跟随荔法君来了解下这起“昂贵”的案子。
销售“傍名牌”洋酒惹官司
“马爹利/MARTELL”是法国著名的干邑品牌,以酿制、生产和行销高品质的干邑而闻名世界。马爹利XO(Martell XO)是马爹利公司旗下的一款产品,为保护该产品的瓶体形状和设计,马爹利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了第4831519号“图片”和第G1078817号“图片”商标,马爹利公司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产品从2005年进入中国市场,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经马爹利公司调查发现,广州某些大型连锁超市销售的“皇家霍尼康帝拿破仑XO白兰地”(以下简称“皇家XO”)使用了与马爹利XO商标近似的标识,且在文字、图形的排列组合及颜色等方面模仿马爹利XO的包装装潢。
根据产品的标签信息及超市进货协议,皇家XO的灌装商和运营商分别为某邦青岛公司和某邦上海公司(已另案调解),而经销商则为某霖公司、某享公司。
马爹利公司认为,某霖公司和某享公司作为酒类产品的专业销售商,长期从事相关酒类经销业务,且其经营规模较大,理应对马爹利XO产品及商标情况明知或应知。在此情况下,故意销售与马爹利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皇家XO产品,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马爹利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市场混淆,侵犯了马爹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马爹利公司将某霖公司、某享公司及某霖公司唯一股东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霖公司、某享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爹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共同赔偿马爹利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0万元。
马爹利公司销售的马爹利XO
某霖、某享公司销售的“皇家XO”产品
庭审直击:双方各执一词
某霖、某享公司及余某认为,皇家XO产品已在马爹利公司诉某邦青岛公司和某邦上海公司案中调解结案,由某邦青岛公司和某邦上海公司向马爹利公司赔偿140万元,且赔偿款已经交付完毕,因此皇家XO的全部侵权产品已赔偿完毕,不应重复诉讼。
其次,某霖公司、某享公司已提交了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据,该合法来源不仅限于对产品的原始生产厂家、供货商的审查,也包括了对厂家的商标权、酒瓶的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审查,因此,某霖公司、某享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权的产品,能够提供产品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本案所涉皇家XO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少于进货数量,并且产品早已全面下架,已没有相应的侵权产品存在了。据此,请求法庭驳回马爹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马爹利公司则认为,某霖公司、某享公司销售的皇家XO产品与马爹利XO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明显存在恶意抄袭、模仿他人知名产品,以达到获取更大非法利益的目的。某霖公司、某享公司从2018年起便通过某些大型连锁超市在广州、佛山等城市销售皇家XO,从案外人某邦上海公司提供的发票及订单可确定,某霖公司向某邦上海公司陆续采购了单价为50余元的皇家XO产品4万余瓶。
而根据各大超市从某霖公司及某享公司的进货协议等资料得知,各大超市采购皇家XO的单价为150元至180元之间,扣除其进货成本,再乘以采购总数,皇家XO产品获利金额巨大,给马爹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加上此案公证费用等必要性支出,马爹利公司提出的赔偿费合理合法,理应由三被告共同赔偿。
法院判决:赔付3000000元!
荔湾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首先,某霖公司、某享公司销售的皇家XO产品与马爹利XO为同一种类商品。经比对,第4831519号注册商标为立体商标,皇家XO的整体外形及各要素组合方式与马爹利公司立体商标所体现的特征基本一致,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此外,皇家XO产品正面标识的构成要素及排列组合的方式与第G1078817号商标近似,而且标识在两件产品的使用位置相似,会使相关公众以为皇家XO与马爹利公司产品存在某种联系,因此皇家XO产品侵犯了马爹利公司第4831519号、第G107881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其次,某霖公司是成立多年的酒类经销企业,不知道经销的商品可能涉嫌侵权的可能性较低。而且,某霖公司、某享公司作为长期从事酒类批发的专业经销商,应尽到比普通公众更高的注意义务,尤其是所经销的商品瓶身形状及所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时,更应审慎审查该商品上所使用标识等的权利来源情况。
另外,虽然皇家XO上使用了“霍尼康帝”、“HONNEYCONTI”标识,但马爹利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具有很高的显著性,故皇家XO产品对上述标识的使用并不影响商标侵权成立的认定。
此外,某邦青岛公司和某邦上海公司的生产、销售皇家XO产品的行为,与某霖公司、某享公司销售皇家XO产品的行为,两者在行为目的、行为结果以及违法所得结算方面均是相互独立的,依法应根据各自的行为性质及情节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能因某邦青岛公司和某邦上海公司已承担侵权责任,而免除某霖公司、某享公司的责任。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可查明的各超市进货记录显示,某霖公司、某享公司已获得销售收入为344万余元,考虑到某霖公司在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持续不断地大量购进皇家XO并由两公司销售给多家大型连锁超市,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销售范围广、销售金额巨大、主观过错明显等情形,以及马爹利公司为维权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等因素,马爹利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为合法合理。
因此,法院遂判处某霖公司、某享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销售皇家XO产品,共同赔偿马爹利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300万元,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综合审判庭左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了商品销售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一种免责事由,通常把这款规定称为合法来源抗辩原则。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销售者不知道商品是侵权商品;
二是销售者能够证明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能够说明提供者。
因此,商品销售商在销售其商品时,除了应审查供货商的主体资格、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为三无产品,以及签订购货合同取得购货发票等之外,还应尽到与其经营规模相对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尤其当所销售商品上使用的标识等与业内知名商标近似,可能涉嫌侵权时,更应审慎审查所销售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权利来源情况。否则,当所销售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时无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原则来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大难题。本案中,鉴于原告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遂通过查实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给其部分下游销售商的数量及单价,核定其最低销售额,再查实其从上游供货商购进侵权产品的单价及数量、时间,结合上述查实的相关数据并综合考虑其侵权行为的持续性等因素,合理估算出其侵权获利金额的范围,同时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等,并结合原告的请求数额作出判决。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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