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被告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0000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与“饿了么”相同或近似;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9427元,律师费10000元、打印费573元,以上共计50000元。被告辩称,公司的企业名称系依法核准注册,且公司注册后并没有实际经营。“饿了吗”的“吗”与“饿了么”的“么”读音不同,字形也不同,不构成近似,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系列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告的字号“饿了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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