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进一步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著作权人举证难、索赔难,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等问题,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侵权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五百万元,并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五百元,同时还明确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并对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
为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等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并对作品的类型作了开放性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此外,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还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实行分类保护,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激励原创,建立健康的著作权法治环境;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中增加兜底规定;增加规定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机械表演获酬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表示,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都设定为45天,比法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的一般期限30天作了大幅延长,以便于社会公众更充分地表达意见。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共收到51165位网友提出的167196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予以采纳吸收,经过努力,社会公众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意见大幅降低,共收到634位网友提出的2172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网友提出的意见尽量采纳吸收,充分体现在修改决定中。郭超凯 梁晓辉 黄钰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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