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涉案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从中牟利110万元。最终,该涉案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受罚,退缴违法所得。
涉案人姓许,今年43岁,广东广州人。
许某涉嫌一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该案件被指定我市办理。2019年6月20日,许某迫于法律威严,向我市警方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警方查明案情后,以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将许某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许某为通过互联网网站营利,分别于2013年8月、2014年6月购买了“www.jidel23.com”和“www.073.cc”两个漫画网站(以下简称“两案涉网站”)。在他人介绍下,许某匿名与周某、倪某(两人也因此案被判刑)联系,先后将两案涉网站交由周某、倪某运营,并约定两网站广告收益扣除运营成本后,周某、倪某从中提成20%,许某提成80%。
2013年11月,由周某实际出资100万元,以他人独资的名义,在江苏省金坛市注册成立“金坛市千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迅公司”),倪某任公司监事,周某实际负责公司全面业务。
千迅公司成立后,周某将两案涉网站交给倪某实际运营,倪某带领员工从市场上和淘宝网店上买回最新上市的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知音漫客》杂志和单行本图书,在未经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剪裁、扫描、编辑等手段,将《知音漫客》中的《偷星九月天》《斗罗大陆》《暗夜协奏曲》等38部漫画整理后上传至两案涉网站。他们还通过漫画控软件对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尸兄》《火影忍者》等121部漫画,内蒙古教育出版社主办的《飒漫画》《飒漫乐画》,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主办的《中国卡通》等发行出版单位的349部漫画作品进行扫描、下载、盗链,加工整理后同样上传至两案涉网站实施侵权行为。同时,周某安排倪某用两案涉网站域名在搜狗、百度、上海聚效等33家广告联盟平台注册账号,拿回广告植入两案涉网站中,通过网民点击植入广告,提升流量,获取非法利益。2014年10月起,为逃避警方调查,许某指使周某将两案涉网站名称改为“www.chuixue.com、www.leshen.com”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至2015年3月两案涉网站出售时,许某从中非法获利110万元。
到案后,许某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法院认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1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许某向警方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许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对许某所作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等。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许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许某的违法所得110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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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行为。其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记者秦文,通讯员李胡兵)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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