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持续高强度投入,让好医生公司对于缠斗不断的商标侵权零容忍,也让“好医生”诉“平安好医生”商标无效案成为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企业营商环境优化路上的一起典型案件,为民营企业打击商标侵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品牌影响提供了参考示例。 当“好医生”遭遇“平安好医生”,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争夺战正式拉开序幕。谁才能被称作“好医生”?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好医生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各执一词。今年6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审判决结果。依据原审判决,法院认定好医生公司“好医生”商标为第五类“人用药”产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平安好医生及图”有效的决定;平安保险公司在医疗大健康产业上抢注的七件“平安好医生”系列商标最终被依法宣告无效。 1998年,好医生公司申请第一件“好医生及图”商标,并于2000年获准注册。2002-2003年,好医生公司分别在保健品、医疗用品、饮料、化妆品等类别获准注册商标。2005-2008年,好医生公司积极布局海外市场,先后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30余个国家或地区获得商标保护。2010年,“好医生”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将商标获准注册领域拓展至软件服务(9类)、保险(36类)、电视广播(38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45类)等。截至2011年,“好医生”已在商标1-43类、45类共44个类别获准注册。在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持续高强度投入,让好医生公司对于缠斗不断的商标侵权零容忍,也让“好医生”诉“平安好医生”商标无效案成为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企业营商环境优化路上的一起典型案件,为民营企业打击商标侵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品牌影响提供了参考示例。 案情梳理:“平安好医生”商标无效一波三折 “平安好医生”系列商标注册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平安保险公司进军互联网医疗健康领域,于2014-2017年先后申请注册“平安医生”“平安健康”“平安好医生”“平安好医”“好医生来了”等商标。据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11月7日,平安保险公司旗下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健康公司)推出并上线“平安健康管家”App,并于2015年4月21日更名为“平安好医生”。2018年5月4日,平安健康公司登陆港交所,证券简称“平安好医生”。 就在平安健康公司上市前夕的2018年5月2日,好医生公司以平安健康公司获准注册的第17554331号、第17554570号、第17554767号、第17554836号、第17554844号、第17556160号、第17556302号“平安好医生及图”等七件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简称2013年《商标法》)有关条款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商标权无效的宣告申请。2019年3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做出裁定(简称被诉裁定),表示难以认定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好医生公司的“好医生及图”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不支持好医生公司相关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好医生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部分认定不予支持,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结论错误,针对有误的部分认定应予纠正。2019年11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作出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平安保险公司均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2020年6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结果并无不当,认定好医生公司之“好医生”商标为第五类“人用药”产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平安好医生及图”有效的决定。至此,平安保险公司在医疗大健康产业抢注的七件“平安好医生”商标最终被依法宣告无效,“平安好医生”系列商标无效案的行政流程告一段落。 此案行政诉讼结果充分证明我国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及品牌建设给予高强度保护。而在民事诉讼方面,好医生公司在平安健康公司商标侵权案的一审和二审中胜诉。2018年4月27日,好医生公司就平安健康公司涉嫌“好医生及图”商标侵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第1908463号“好医生及图”被侵权,依法判决平安健康公司:立即停止标志性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字样等侵害好医生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好医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平安健康公司不服,二审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然而,截至9月11日即停止侵犯的最后法定日期,平安健康公司尚未停止使用“平安好医生”商标等侵权行为,作为其重要流量入口的“平安好医生”App仍能检索、下载和使用。据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9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平安健康公司银行账户中的7000万元资金予以冻结。历经长达两年多的商标之争后,“平安好医生”或将面临最后时刻。 判决聚焦:驰名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争论不断 本案中,双方围绕“好医生及图”商标驰名认定及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论不断。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据查证,2010年10月,好医生公司的“好医生及图”系列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商评字(2010)第28873号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认定在人用药商品上“已经为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 但被诉裁定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为2006年3月30日,在此之前,虽然好医生公司的“好医生及图”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是“好医生”作为汉语既有词汇,其独创性较弱,且争议商标与好医生公司的“好医生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综上,难以认定平安保险公司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好医生公司在人用药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好医生及图”商标的抄袭、摹仿。故被诉裁定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使好医生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而在一审行政诉讼中,对于好医生公司提出的多项主张,针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及争议商标是否损害原告的在先商号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结论;而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好医生公司系列引证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具有广泛的知晓程度并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达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要求的驰名程度。同时,针对“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是否涉嫌抄袭、摹仿“好医生及图”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商标中文显著识别部分入手,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故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本案中商标侵权的认定,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密切相关。二审庭审中,平安保险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认定,违背驰名商标保护按需认定的原则,应予纠正。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针对平安保险公司称“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与“好医生”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且平安保险公司并不存在傍靠好医生公司品牌的主观故意等上诉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从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和图形的构图、设计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并且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否易造成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为标准。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的裁定分别作出纠正和补充,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对一审判决结论予以维持。 案件背后:商标无效宣告与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好医生”商标案例体现了我国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公正,释放了司法机关对数十年如一日、以创新驱动发展的驰名商标品牌知识产权的强保护信号。 关于我国驰名商标及侵权认定标准,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表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商标侵权的认定是,有混淆、误认的可能的,即构成侵权。但在我国,侵权认定标准是,造成了混淆、误认的才构成侵权。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面也有不同,国外标准是‘相关领域、相关人员知道即可认定’,中国的标准则要求更高。”宿迟强调,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权利人应该采取严格保护原则,同时提示:“负责任的企业家应该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侵权者也要明白,对一个侵权商标不断投入,最终会面临名誉和相关资产一切归零的风险。” 我国当前的经济治理环境,对于强化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大幅度提高法定赔偿额的立法呼声较高,如何认定商标恶意侵权、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士热议的问题。对此,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汪泽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企业通过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实现快速发展、扩大知名度变得更为便捷。他呼吁,严惩商标侵权行为,不应受到侵权者体量和市场格局大小等因素影响。“有些侵权企业主张其发展达到了一定规模,使用的侵权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形成了所谓的市场秩序。有观点认为,要求这样的企业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会影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但我认为,对此类侵权商标不能轻易撤销上诉,不能以司法政策替代法律,企业经营发展和商标申请运用应以诚信为本,一旦违背诚信原则,即使市场格局再大也不应给予保护。”汪泽表示。 在《商标法》修订和新政策出台方面,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个别条款修订,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随后,为进一步深化驰名商标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部门规章,从明确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及不规范申请的类型、明确在商标审查审理全流程中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细化对恶意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等方面,落实法律修改内容,为打击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严惩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商标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措施。 在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下,企业应如何完善商标保护、应对商标侵权纠纷并赢得市场呢?好医生公司在“平安好医生及图”系列商标无效案中获得胜诉,是以商标权无效宣告制度保护驰名商标的一次完美例证,为民营企业走出商标布局与品牌高质量发展之路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据了解,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了禁止注册的相对理由,一是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禁止在所有类别上注册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对争议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通常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须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但如能证明该商标注册属于恶意注册,则不受5年期限限制。以上规定体现了我国行政、司法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严格规制,通过设立对恶意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促进商标合理合法注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强化驰名商标保护正当其时。2019年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从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查办涉驰名商标案件、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使用、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等三方面,提出要充分发挥驰名商标保护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明确了进一步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2020年9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的答复中明确,要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严厉打击恶意抢注驰名商标和侵权行为,防止个别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进行不公平竞争,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保护相关权利人和消费者权益。 商标已逐渐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手段,商标保护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水平和综合实力。好医生公司自成立至今连续34年对品牌强投入的历程,成为了此案最终宣告“平安好医生”系列商标无效、认定“好医生”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最有力注脚,彰显民营企业在法制化市场经济环境下,全力培育、保护商标的大企强企风范。随着我国不断强化落实商标保护相关举措,未来保护驰名商标、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发挥商标品牌效应将走向纵深。 (责任编辑:朱国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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