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电器公司拥有“补水仪滑板机构”实用新型专利,去年,该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慈溪某洁具厂(以下简称“洁具厂”)在其淘宝电商网店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公司的这项专利,而且该厂在淘宝电商网店上所显示的销售成交量为3307个。
为此,电器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洁具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其所销售的数量,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此案审理时,却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情况,被告洁具厂辩解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很少,绝大部分只是刷单,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对此案作出准确、合理的判决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首先确定原告电器公司是“补水仪滑板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当庭比对,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洁具厂的行为侵犯了电器公司依法享有的专利权,需依法承担责任。
对于洁具厂主张其销售量主要是刷单所致,结合其提供的网络销售记录、聊天记录、汇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显示的3307个销售成交量中,有3292个为故意刷单,实际销售数量仅15个。
由于原告电器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等相关证据,故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本案赔偿额。综合本案案情,洁具厂的刷单行为系虚假交易,虽然在侵权获利上可相对减少,但该行为依然对电器公司的销售造成了实际损害,使得电器公司对专利产品的市场推广受到不利影响,也因洁具厂侵权产品相对电器公司专利产品仅为约1/4的售价,大幅降低了浏览电商网站的消费者对专利产品售价的认可度,使得电器公司遭受了长期的间接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洁具厂承担。
此外,结合本案专利类型、涉案侵权产品数量及单品利润率、洁具厂的侵权情节、电器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电器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说法】
这是一起特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涉及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与刷单数量存在差异,因此,争议焦点在于侵权人是否存在刷单事实,以及刷单事实对确定案件赔偿数额的影响。
首先是关于刷单事实的认定。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认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以当事人举证证明为基础,当待证事实达到高度可能性、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时,则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
在本案中,洁具厂为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成交数量中大部分属于刷单,提供了网页销售记录、聊天记录、银行汇付款记录等证据,经法院审核,这些证据使刷单事实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程度,足以让裁判者内心确信,而且电器公司未能提供反证证明不存在刷单,故法官最终对刷单事实予以认定。
其次是刷单事实对赔偿额的影响问题。由于刷单产生的是虚假销量,属于虚假交易,不应被认可。在本案中,洁具厂的侵权产品的实际成交数量仅为15件,3292件属于刷单,故计算赔偿额的依据销量应为15件。与此同时,法院认为,刷单给权利人即本案原告造成了间接损失,应计入赔偿额。间接损失包括销量流失、价格侵蚀和商誉下降等,这些都应由侵权人承担。据此,法院最终作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的判决。
另据了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知识产权案,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
(马洪 陈燕)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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