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两个“知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迎来二审判决。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运营的“知乎”网站完全相同的“知乎”二字,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后者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知乎”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告成立于2011年6月8日,其经营的知乎网站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于2012年成立,成立之初企业名称为镜花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8日,该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知乎网站名称相同的“知乎”两个中文文字,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引人误以为该企业是其开办或者与其有特定联系,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知乎”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两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虽然具体的运营模式有所差异,但二者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因此,两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被告公司更名之前,原告已使用“知乎”作为其网站名称并一直沿用至今,“zhihu.com”与“知乎”是可以相互呼应和对照的,且经过持续宣传,知乎网站已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在此情况下,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知乎网站完全相同的“知乎”二字,即使是规范使用,也易使相关公众对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一审判决被告应当在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知乎”字样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姜旭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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