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审结了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百威公司)与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古龙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古龙公司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标识构成对百威公司的侵权。据此,浙江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即古龙公司立即停止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标识,并赔偿百威公司1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要求经营者需对进口商品的外文商标进行中文翻译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平行进口商在销售时应当保持商品的原始标识信息和包装,同时平行进口产品应与商标权利人的产品保持一致,避免销售行为中存在阻碍权利人商标发挥来源识别、质量保证、商誉承载等功能的情形,否则依然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百威公司称,其经授权获得了“卡罗娜.爱科拉”、“科罗娜”等商标的使用权及相应维权权利。 2018年6月,古龙公司向温州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有5.04万瓶啤酒,因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权,被温州海关进行了扣留。古龙公司进口的产品上使用了与百威公司注册商标一致的标识,其在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中载明“卡罗娜啤酒CORONITA”;在报关材料中还附有该啤酒的中文标签,该标签上注明“卡罗娜啤酒”,其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载明商品名为“卡罗娜啤酒”。 百威公司认为,古龙公司在报关报检材料上及涉案啤酒的中文标签上使用“卡罗娜”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百威公司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古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2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威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与古龙公司进口的同类啤酒时,使用“科罗娜特级啤酒”作为商品名称,“科罗娜”为其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识,且目前“科罗娜”商标在中国市场已经有较大的知名度。古龙公司使用“卡罗娜”标识的行为,妨碍了百威公司对商标权的支配。古龙公司在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字样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科罗娜”“卡罗娜.爱科拉”的商标权,构成商标侵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古龙公司立即停止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标识,赔偿百威公司10万元。古龙公司与百威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浙江高院。 浙江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贸易的自由化、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平行进口、海外代购、跨境电商等销售形式越来越受到中国消费者的青睐。平行进口的品牌多为境外品牌,在中国市场销售时因中国消费者的品牌习惯往往需要将品牌本地化,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和贸易自由化的矛盾也随之加剧。 罗思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崔红表示,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使是合法来源的境外平行进口商品也有商标侵权的风险,尤其是如果境内外的商标权利人不相同时,商标侵权风险更大。 那么对于平行进口商而言,应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此,崔红表示,平行进口商应事先通过商标检索、查询等进行风险评估,提早采取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在进行商标风险评估时,也要关注相关的中文品牌。如果在境外品牌的中文商标已经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且同境外品牌建立了对应关系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商对中文商标能否使用、怎样使用要更为谨慎。而在平行进口时,平行进口商应保存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平行进口商品的合法来源,在销售时应当保持商品的原始标识信息和包装,避免侵权。(赵瑞科)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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