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星公司)生产的“红星蓝瓶二锅头”有着不小的知名度,但市场上,又出现了一款与之包装极为相似的蓝瓶“北京二锅头酒”,让消费者难以分辨。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此案,“北京二锅头酒”的生产、出品公司需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红星公司2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红星公司称,其在2010年推出“红星蓝瓶二锅头”系列产品后,经过多年销售推广,在白酒行业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红星公司发现,由生产方霸州市郎河酒厂、出品方北京牛栏山庄饮品有限公司(简称牛栏山庄公司)生产、销售的“北京二锅头酒”瓶身外包装,与“红星蓝瓶二锅头”包装、装潢相差无几,容易让人误认为系其商品或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6500元。牛栏山庄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在白酒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该产品的装潢是商品区别性特征的体现,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装潢为同类产品所通用,故应认定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通过对比,法院认为,侵权产品“北京二锅头酒”的包装、装潢与“红星蓝瓶二锅头”仅在商标、厂商、部分字体颜色方面存在极小的差别,整体外观高度相似,二者同属于白酒产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两被告在同为白酒行业从业者的情况下,理应知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产品的存在,在此情形下,仍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相近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全案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刘苏雅
编辑:杨萌
流程编辑:郭丹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友情链接 · Link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 国家版权局网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重庆市前沿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渝ICP备15007289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643号 Powered by 重庆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