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4年4月14日,浙江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1706829号“炉鱼”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馆等等。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2017年2月23日,上述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等,其位于杭州市闻涛路的饭店开业于2017年12月左右,饭店外部招牌上使用了“沸地音乐餐吧、葫炉鱼”等字样。2018年7月左右,被告将招牌上的文字调整为“炉鱼”。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裁判结果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案中,被告饭店正面及侧面招牌上使用的“炉鱼”字样,仅字体与原告第11706829号“炉鱼”注册商标有所不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两个商标均使用在餐馆服务上时,容易造成混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店铺招牌调整为“炉鱼”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17068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根据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情况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法官说法
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有所不同,商标法不仅要维护商标权人凝集在商标中的商誉,还要保护相关公众不被混淆,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为此,商标法要保证商标权人能够排他性地使用商标识别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消费者能否通过商标将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正确地联系在一起,以充分实现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品质保障功能。如果在同一市场上,使用同一或近似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完全没有联系的两个经营者,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则商标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外婆家”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其“炉鱼”商标也已深入人心,被告同为餐饮服务行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也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法院判决其承担5万元赔偿也算是罚当其责。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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