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通市区60余家商户因销售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啄木鸟”牌美工刀片,被宁波一家刀片公司告上法庭。
宁波市某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片公司”)系一家刀片类生产企业,经核准在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刀具商品上注册了第“1056900”号商标。
刀片公司经调查发现港闸区X装饰材料经营部(下称“X经营部”)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印有“啄木乌”文字和啄木鸟图案的刀片。刀片公司以侵犯其第1056900号商标专用权为由将X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对此,X经营部辩称,其并非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涉案美工刀片系从他人处购得。且其主营业务并非销售刀片,即使构成侵权,刀片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过高。
本案经审理,最终法院认定X经营部的行为侵犯了刀片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酌定X经营部赔偿刀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
截至7月31日,南通中院今年共受理类似的啄木鸟商标侵权案共计61件,已审结40件,尚余21件在审理过程中。除上述案例涉及的“啄木乌”侵权标识外,还有诸如“琢本乌”“琢术鸟”等混淆性极强的标注。(王立朋、李益飞)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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