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田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田某某为他人制造假冒品牌系列白酒提供散酒六千余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吴某、沈某包装、生产假冒品牌白酒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每斤8元、13元不等价格,共14次销售给吴某、沈某散酒6230斤,价值53540元。除现场查获200斤外,其他散酒均被吴某、沈某包装成1000余箱品牌白酒,涉案价值人民币285500元。被告人田某某获利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吴某、沈某共计生产假该品牌系列白酒4200余箱,涉案金额130余万元。同案宣判的还有参与包装、提供运输便利、提供假冒品牌白酒空瓶、为造假酒提供储存地点的十余名犯罪嫌疑人。
办案检察官提醒,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为假冒商标行为提供场所、运输等便利条件或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也会受到刑事追究。
(责任编辑:吴双宇)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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