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下称上海知产法院)在侵权事实部分先行判决的基础上,对一起专利权纠纷案的损害赔偿部分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卢卡斯公司)、被告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富可公司)赔偿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下称瓦莱奥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2019年1月22日,上海知产法院首次依法运用先行判决方式,对原告瓦莱奥公司与被告卢卡斯公司、被告富可公司、被告陈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先行判决,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上海知产法院据了解,上述案件原告系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
原告发现三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
2019年1月22日,上海知产法院对该起案件侵权事实部分先行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
判决后,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上海知产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侵权损害赔偿部分。
原告称,本案就侵权事实先行判决后,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仍在继续销售侵权产品,甚至在部分先行判决经二审维持生效后,原告仍购买到了侵权产品。
此外,被告企图通过新设立的公司继续销售侵权产品,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两被告并未有停止侵权的意图,主观恶意大,且原告亦增加了合理开支的数额,故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支付赔偿金2500万元(包括经济损失1500万元,惩罚性赔偿1000万元),并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300万元。
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合理费用均缺乏法律依据。
经审查后,上海知产法院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主张依据被告侵权获利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经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存在恶意侵权,因此法院认为不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赔偿原告瓦莱奥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00万元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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