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鬼吹灯”原作者在影视剧的名称中使用“鬼吹灯”标识,被玄霆徐州分公司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为由告上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爱奇艺公司等败诉。4月22日上午,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鬼吹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及权益归属的不正当竞争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爱奇艺公司及“鬼吹灯”作者被告上法院 2005年12月,张牧野(笔名为天下霸唱)创作《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并首次在网络论坛发表,以连载的形式发表了52章。之后《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剩余章节及《鬼吹灯Ⅱ》的全部章节均在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所有起点中文网上发表。2007年1月18日,玄霆公司与张牧野签订《协议书》,约定张牧野将《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除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外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玄霆公司。 2015年6月10日,张牧野(甲方)与北京向上霸唱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文学作品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张牧野将《鬼吹灯之牧野诡事》文字作品的改编权等权利授权许可乙方行使。2015年6月15日,北京向上霸唱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乙方)签订了《文学作品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内容与张牧野、北京向上霸唱传媒有限公司间签订的《文学作品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内容一致。2016年1月15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甲方)与东阳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超级季播剧的名称为《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第一季(暂定名,最终以实际播出为准)等。2016年11月16日,张牧野、东阳公司发表联合声明: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暂命名)系经原小说作品《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的作者、即小说作品的唯一原始著作权人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合法授权,由东阳公司、爱奇艺公司联合投资、制作。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徐州分公司)认为,其与玄霆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了《鬼吹灯I》《鬼吹灯II》(以下简称《鬼吹灯》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鬼吹灯》系列作品首发于“起点中文网”,获得多项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知名商品;作品名称“鬼吹灯”与该知名商品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和联系,为特有名称。张牧野在授权东阳公司、爱奇艺公司将《牧野诡事》文字作品改编成涉案影视剧的过程中,未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人的许可,在《牧野诡事》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灯”标识,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作为涉案影视剧的制片者,在影视剧的名称中使用“鬼吹灯”标识等,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徐州中院一审认为,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共同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爱奇艺公司同时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也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诡事》网剧、片花中使用“鬼吹灯”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爱奇艺公司赔偿玄霆徐州分公司150万元,东阳公司、张牧野就其中的1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赔偿玄霆徐州分公司合理开支8万元;驳回玄霆徐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到江苏高院后,江苏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著名作品不仅具有文学欣赏价值,也具有商业价值。随着作品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高,相应的作品名称与作品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别作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该作品特有名称的权益应当归属于通过商业运营对培育知名度作出贡献的主体。 该案的判决,划清了著作权法领域作者的创作贡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将普通作品培育成知名作品的商业贡献的界限,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侵权方赔偿5000万 系商标法修订后 国内判赔数额最高的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提供的数份公证书显示,2016年起,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独领公司)在其制造的电磁炉、电饭煲等被控侵权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认为,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等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414198元。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侵犯了涉案“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 该案是商标法修订后第一例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额的案例,也是赔偿额最高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该案全面分析、阐述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量因素和计算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营企业创立的驰名商标,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效果。 数据 江苏法院 2019年度知识产权审判 2019年,江苏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249件。 一审案件中著作权纠纷量占比依然居首位。 在新收的16688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著作权纠纷7298件,占43.7%。 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数增幅达132.65%。 涉商标权纠纷5179件,占31%,同比下降14.1%。 涉专利、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民事案件1777件,占10.6%,同比下降31.6%。 涉特许经营权纠纷985件,占6%,同比上升54.5%。 链接 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网络游戏“换皮”抄袭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案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未经许可依画制作苏绣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案 ——曹新华诉濮凤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涉百度网盘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案 ——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商标法修订后国内判赔数额最高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小米”驰名商标案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因恶意申请注册使用商标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梁山水浒轮胎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涉“鬼吹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及权益归属的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张牧野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于恶意投诉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网络销售链接案 ——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丁晓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 明知无正当权利基础仍起诉他人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 ——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诉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纠纷案 企业设计总监与经销商合谋共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被告人林某、沈某康、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案 特许经营的被特许人假冒特许人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被告人顾某某、张某、凌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责任编辑:李显杰) 通讯员 沈法 现代快报+/ZAKER南京 记者 顾元森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友情链接 · Link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 国家版权局网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重庆市前沿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渝ICP备15007289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643号 Powered by 重庆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