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同样名为“倩女幽魂”的两款网络游戏,二度对簿公堂,谁才是侵权的一方?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网络游戏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9年,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网易杭州公司”)开发制作了《倩女幽魂online》网络游戏,经核准注册了“倩女幽魂online”商标,并授权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易雷火公司”)独家永久享有商标使用权。
2015年,网易杭州公司发现,北京神州泰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泰奇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运营的一款名为《倩女幽魂3D》的手机游戏推出,认为北京泰奇等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对“倩女幽魂”商标的专用权。经协商未果,遂将北京泰奇等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泰奇等公司辩称,随着《倩女幽魂》电影的广泛传播,“倩女幽魂”一词已经演变成特指神鬼故事的通用名称,公众有正当使用该词的权利;《倩女幽魂3D》是用于说明该游戏来源于同名电影,用于体现游戏内容与电影的相关性,并非作为商标。其已与1987年版《倩女幽魂》电影权利方签订了授权协议,因此将“倩女幽魂3D”作为游戏名称是合法的。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泰奇公司虽已获得电影权利方授权,但并未获得对“倩女幽魂”的商标使用权。《倩女幽魂3D》与《倩女幽魂online》两款网络游戏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两个名称的文字内容一致,在整体上构成近似,易对公众造成混淆。北京泰奇等公司使用“倩女幽魂3D”命名网络游戏已构成对《倩女幽魂online》商标权的侵害,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网易杭州公司、网易雷火公司54万元。
北京泰奇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倩女幽魂3D”作为网络游戏名称,足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以《倩女幽魂》为名称的影视作品有多部,北京泰奇公司获得电影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不能证明其有权将该电影作品名称“倩女幽魂”作为网络游戏名称使用。在2015年涉案商标在计算机游戏上已经知名的情况下,北京泰奇公司在该年才获得著作权授权,并在游戏名称中使用“倩女幽魂3D”名称,破坏“倩女幽魂online”商标的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泰奇等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记者/尚黎阳,通讯员/全小晴 肖晟程)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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