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被告被判赔人民币75万元。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开发了微信软件,并授权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进行运营。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截图”网站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可让用户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被告在涉案网站和应用软件中宣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并发布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或指南。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等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9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名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者,被告通过提供损害两名原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山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两名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系列案已生效。
(记者戚金城,通讯员张敏丽)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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