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雅安中院顺利调解一起侵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商标权的案件。
据了解,被告王某某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网店内突出使用了“华为”字样,并且所出售充电器上突出使用了标识。
在主观上具有攀附华为公司在通讯行业的知名度的故意,侵犯了该公司的第14203958号注册商标、第7892618号“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王某某长期在外务工,原住址已变更无法联系。
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实地了解才通过村组人员联系上其家人,可王某某却以法院工作人员是“诈骗”人员为由,消极应诉。
由于王某某的网店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既已关闭,且涉案金额较小。
由于正处疫情期间,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详细地明法析理后,王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某一次性给付华为公司赔偿费10000元,并在停止售卖使用华为商标标识的产品。
承办法官表示,商标是一种使用在商品上的标识,主要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
本案中,王某某未经华为公司许可,在网店售卖带有华为标识的充电器,已经构成了对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处理了该起纠纷。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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