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某视频APP并未获得授权,即对首播的电视节目《奔跑吧(第二季)》进行同步转播。当天该院审理后认为,涉案APP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步转播涉案节目,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判决赔偿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200万元。
据了解,浙广集团起诉称,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的视频APP未经授权同步转播其享有著作权的《奔跑吧(第二季)》综艺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诉请五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60万及合理费用40万元并共同刊登致歉声明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A公司、B公司、C公司认为,视频APP节目单中显示的标题并非涉案节目,故播放的并非涉案节目;被告E公司认为其仅为开发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D公司答辩认为其与涉案APP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记者了解到,要确认被控侵权节目是否与涉案节目一致,仍需从播放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验。经审查公证视频可知,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视频APP在固定时间段根据节目表同步播放的内容,在嘉宾阵容、服饰衣着、情节设置、游戏环节、滚标、角标等方面均分别与《奔跑吧(第二季)》第3-11期共9期节目一致,且时间段重合,部分期数的节目内容直接显示正在播放的节目系涉案节目,故认定视频APP中在浙江卫视涉案节目首播期间,同步播放了涉案节目。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亦未支付相应报酬,具有盗播作品的性质,其直接分流浙广集团的电视观众以及由此带来的收视率和广告收入等商业利益,明显损害了浙广集团合法权益,已完全具备了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特征及一般构成要件。虽然浙广集团受侵害的权益,不能归入《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任一权项下,但给予其保护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为充分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规制本案被诉侵权的互联网同步转播作品行为,涉案APP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步转播涉案节目,侵害了浙广集团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综合考虑认为,第一,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第二,涉案作品为连续播出的综艺节目,每期均构成独立的作品,本案共涉及9期节目,在赔偿数额上应当累计。第三,涉案侵权行为系同步转播行为,对作品市场收益分流作用较大,侵权后果严重;第四,涉案视频应用平台受众多,覆盖面广;第五,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复杂程度、公证取证难度等原因,为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惩戒侵权行为,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共计为200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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