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是“春雷行动2020”的重要部分。日前,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杜某经营的“春霞美容中心”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主要从事美容美体服务及护肤品销售业务。该店以张贴奖牌和广告宣传画的方式设置的宣传广告中标注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名称为一种减肥药包专利号ZL201320286688.5及专利标记”“国家专利局热敷减肥专利持有单位”的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专利证书及缴纳年费的依据。当事人杜某的行为有涉嫌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杜某于2019年9月4日,经核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嘉陵区从事美容美体服务及护肤品销售业务。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在明知专利号为ZL201320286688.5的专利专利权已经于2015年7月8日被宣告终止的情况下,而继续在其设置的广告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目前,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已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处罚款5500元。(姚明明、李斌、任红星)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友情链接 · Link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 国家版权局网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重庆市前沿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渝ICP备15007289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643号 Powered by 重庆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