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知识产权“大保护”做出了系统谋划和整体部署,强调在统筹协调、综合施策的基础上,从“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加强专业技术支撑”等三个方面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保护效果。
应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从这个角度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应是仅限于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职责,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运用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从而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特别是需要从强化执法监督工作方面全方位地提升相关工作力度。
首先,应强化立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这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效能的重要保障。众所周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分别行使国家和地方立法等重要职权。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还分别是我国国家和地方法定的监督机关。仅就知识产权执法效果而言,加强人大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谚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我国所有法律法规,要确保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相应的作用,最重要的就是有效地实施。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效率的角度来说,体现为该法律制度在实际中所实现的社会效果与其本身所希望实现的社会效果的比值,比值越高说明其实施效率越高。当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效率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加以理解。如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效率最终追求的是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最终也体现为社会效益大于社会成本。而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来讲,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可以体现为是否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进行,强化立法部门对是否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等方面的监督,势在必行。
其次,通过人大这一立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对知识产权执法进行惯常性的大检查,是人大开展对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监督、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国家及地方各级人大机关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执法大检查,取得了十分丰富的成果。在执法大检查中,既发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得到了有效实施,充分地维护了知识产权和相关公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同时也发现了这些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一些共性问题在各相关专门法律和全国各地的实践中都是普遍存在的。例如,知识产权权利人普遍反映维权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还比如一些地方存在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等各种不正常现象,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需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在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过程中,除了解决上述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以外,还需要特别重视执法的公正问题。公正,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人们的一种朴素的价值追求,更是人们对于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执行的要求和美好的愿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执法检查,应当高度重视公正执法、公正司法的问题。
此外,我国各级人大机关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应当注重对实际情况的充分把握,包括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实施的具体情况、相关数据和典型事件、典型案例的把握,通过对与知识产权执法相关的各类人员、机构的相关调查研究、座谈等形式,了解相关情况,这样才能避免知识产权执法检查流于形式。同时,针对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完善的机制,针对问题存在的原因,促成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及其有效的实施,最终构建起一个良性的大循环,建设全方位监督、齐抓共管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知识产权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冯晓青)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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