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腾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敦骏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弘康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昊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腾达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专利权,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敦骏公司系ZL02123502.3号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Web认证上网技术,提出了一种基于Web虚拟服务器的强制登录认证网页(强制Portal)的方法,该专利技术主要应用于路由器。腾达公司是国内一家规模较大的网络通信设备及方案供应商,路由器是其主要产品。
2018年7月,敦骏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腾达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的3款路由器产品侵害了敦骏公司的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并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济南中院一审认为,腾达公司未经敦骏公司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能够提供产品的来源,其赔偿责任予以免除。2019年5月6日,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立即停止各自的侵权行为,腾达公司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腾达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驳回敦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受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的3款路由器产品在“Web认证开启”模式下的使用过程,全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腾达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腾达公司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的基础事实,致使对专利技术贡献度的考量缺乏精准计算依据,对腾达公司二审中关于赔偿额过高的各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于今日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在该案中确立了如下重要规则:一是,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二是,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额的,侵权规模即为损害赔偿计算的基础事实。专利权人对此项基础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目的出发,充分考虑新技术领域的行业特点,明确了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体现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尊重科技发展规律和谋求知识产权实质性保护的价值取向。同时,进一步强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适用,突出侵权规模基础事实在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首要地位,引导和促进诉讼双方就侵权赔偿计算形成实质性抗辩。该案裁判对于统一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侵权裁判标准、公平合理拓展专利权保护空间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记者孙航)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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