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李某被指设立侵权网站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对外销售其它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课程视频,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提起公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自2017年,刑满释放的被告人范某雇佣被告人李某设立侵权网站,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对外销售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2013年小学英语秋季课程》等课程视频。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上述课程视频中,共计14720个与学而思公司的相应视频具有同一性,共计347个与猿力教育公司的相应视频具有同一性。
检方认为,被告人范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醒】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不仅仅是经济赔偿那么简单,严重的可能要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此提醒网络商家,一定要守法经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贩卖他人知识产权的作品,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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